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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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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维他命及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在美国及加拿大的零售价仅是本港的三成,因此有不少香港人到当地旅游或探亲时顺道大量购买。他们除了把保健食品作自用外,还当作手信送赠亲友,甚至於网上转售或与人交换其他物品。然而,此举可能触犯《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中管有或销售未经注册药剂制品的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十万港元及监禁两年。另一方面,有市民提出质疑,市面上某些牌子的奶粉有葡萄糖胺成分,而且含量并不低於保健食品,但这些奶粉却没有受到相关的规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根据上述条例对管有上述两类之一的保健食品的人士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被定罪人士的数目及判罚为何;按管有该等保健食品的目的(送赠亲友、交付予嘱托他们代购的他人,或转售)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项数字,以及他们平均管有的数量为何;

(二)为免市民误堕法网,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包括提醒入境旅客,不得把在海外购买而在香港属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的上述类别的保健食品送赠他人、交付予嘱托他们代购的他人或转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按什么准则将含葡萄糖胺并以药剂剂型形式出现的产品列作药剂制品;这做法是否国际的惯常做法?
 
答覆:

主席: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药剂制品」及「药物」指施用於人或动物并且为下列用途而制造、销售、供应、要约出售或要约供应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

(a)诊断、治疗、缓和、减轻或预防疾病或其任何征状;

(b)诊断、治疗、缓和、减轻任何异常的身体或生理状态或其任何征状;

(c)更改、调节、矫正或恢复任何器官功能。

  《条例》规定,在港售卖的药剂制品必须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注册委员会(委员会)申请注册,以证明产品符合安全、品质及效能标准。任何人仕销售、分销或因其他用途而管有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就问题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过去三年,共有23宗涉及管有未经注册的维他命或葡萄糖氨产品的成功定罪个案,违反《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A章)第36条。有关个案判罚 1500 元至15000 元不等。

(二)徖生署於辖下药物办公室的网站(www.drugoffice.gov.hk)载有与药剂制品的买卖及对海外购买自用药物需注意的相关资讯。当局会进一步加强教育及宣传,包括向出入境旅客提供教育单张及在徖生署辖下旅游健康服务网站作出宣传。

(三)根据科学文献记载,葡萄糖氨可以舒缓关节炎症状。市面上以药剂剂型形式(例如:片剂,胶囊等)出售的葡萄糖氨产品符合《条例》就药剂制品的定义,有关产品必须向委员会注册才可以在港合法售卖。

  除香港将葡萄糖氨列作药剂制品外,不少国家如澳洲、加拿大、意大利、爱尔兰、英国等均将含葡萄糖氨的药剂剂型产品视作药物监管。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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