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澳门签署仲裁合作安排(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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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七日)下午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澳门政府总部签署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根据该项《关於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法院会认可和执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按澳门特区仲裁法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澳门特区法院亦会认可和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裁决。
该《安排》是按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基本法》的条文制订,内容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亦大致与现时香港及澳门分别与内地就该议题所订的安排相同。
《安排》的签订将肯定在香港或澳门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对方的地方执行,为两地司法管辖区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简单而有效的机制。《安排》亦有助促进香港和澳门在民事和商事法律事务的司法合作,提升香港在亚太区作为地区性商事争议仲裁中心的地位。
在澳门逗留期间,袁国强亦到访了澳门的法律和司法部门,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行政法务司和法务局,并与相关官员就加强双方法律和司法交流和联系进行了建设性的会谈。
陪同袁国强访问澳门的还有副法律政策专员(一般法律事务)黄庆康。
袁国强於今晚回港。
完
2013年1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