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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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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案,动议立法会成立专责委员会,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调查行政长官位於山顶贝璐道4号的4号及5号屋的违例建筑工程及有关事宜。我会就屋宇署对这宗僭建物个案的处理发言。

  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和执法工作方面,一直都是本专业精神,秉持不偏不倚、依法办事的原则处理每一宗僭建物个案。屋宇署署长在上月二十九日亦作出了严正声明,指出近日一些对屋宇署的指控,包括指屋宇署人员在处理贝璐道这个案上对业主有所包庇,又或是指因受到高层压力而停止调查。这些均并非建基於事实的言论,对於屋宇署一直克尽己职的同事绝不公道。

  在上月三十日,屋宇署的本地屋宇测量师协会及测量主任权益小组发出声明,容许我引述声明的一些主要内容。声明指出:「近日某些传媒就特首住所僭建的报道中,有针对屋宇署员工的诚信、专业及持平等不公平的言论,对屋宇署的同事造成很大的困扰,我们希望就此作出回应及澄清。屋宇署的同事一直以来都是本紧守法纪、专业判断、公正持平的态度去履行我们的职责。」声明又指出:「屋宇署的专业及技术人员,有能力作出专业的判断,亦有决心维护专业的操守,绝不会容许有所谓『包庇』或『施压』的情况出现。我们重申,不论执法的对象身分是谁,屋宇署的同事在履行职务时都会坚持一贯『依法,专业,持平』的态度去处理。过往如是,将来亦一样。」

  从以上的声明可以看到屋宇署的同事近日面对一些毫无事实根据的攻击所承受的压力,面对种种没有真凭实据支持的指控,我今天实在有必要再次为他们抱不平。我希望再一次就个案的事实,向议员及透过议会向市民大众详细说明,希望各位的讨论能够建基於事实,亦为屋宇署的同事讨回公道。

  在处理僭建物个案时,屋宇署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对每一宗涉及僭建物的个案,该署均会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出任何特别安排。简言之,即署方不会因为业主是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在执法上特别严苛或特别宽松。现行的既定程序如下,第一,屋宇署会率先跟进并作实地视察经由公众举报或传媒报道,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个案,以早日释除公众疑虑。这程序於去年年中引入。当时,发展局有见及传媒报道涉及高级政府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怀疑僭建物个案,引起公众关注,为了早日释除公众疑虑,决定屋宇署应就这类个案率先作出实地视察。第二,经实地视察后,屋宇署会按照《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不会因为业主是高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在执法工作方面特别加快或特别拖慢。

  就传媒於本年六月二十一日报道有关贝璐道4号的5号屋有怀疑僭建花棚,由於个案涉及当时的候任行政长官,屋宇署随即按上述处理涉及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个案的程序,率先安排人员於第一时间,即当日,到访上址进行实地视察和就视察所得作详细记录。而发展局局长亦第一时间,即同日下午向传媒讲述屋宇署的初步视察结果。而因应传媒於六月二十二日就4号屋庭园一项怀疑违例的僭建物的报道,屋宇署亦於该日再派员到该物业视察。并综合两天视察的结果,於同日,即六月二十二日,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发展局局长同样第一时间,於六月二十二日下午向传媒讲述两次视察的结果和署方的跟进工作,屋宇署亦在当日发出新闻稿,讲述视察结果及有关跟进工作。

  因应传媒於六月二十六日早上报道4号屋地下低层可能有「僭建工人房」,屋宇署亦是即日下午到现场视察。当时署方并没有发现传媒报道的「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发现原来士多房的一幅墙有部分与原来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由於当时未能确定该幅墙属僭建物,亦无发现该幅墙及其周围有明显危险,所以屋宇署没有足够理据发出劝喻信或清拆令。屋宇署於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发信予认可人士,同时亦将副本送交业主,要求提供该幅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资料,以确定进一步需采取的跟进行动。其后,屋宇署三次书面催促认可人士提供有关资料。

  有意见质疑为何屋宇署在多次不获回应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进一步行动,例如发出清拆令和钉契,或引用《建筑物条例》下的权力向法庭申请手令甚或破门入屋,要求业主打开墙身作详细视察。主席,我必需要指出,屋宇署在处理有关楼宇安全的工作时,很多时候都会要求有关人士,包括业主、认可人士、承建商等提交资料,以让署方进行所需的调查及决定下一步行动。

  就僭建物而言,屋宇署在处理一般僭建物的投诉或进行大规模行动时,很多时候都需要花上不少时间,多次联络业主才能成功进入单位内视察或取得所需的资料。事实上,屋宇署每年接获数以万计的僭建物举报或投诉,如在二○一一年,已收到四万多宗涉及僭建物的个案,基於资源考虑,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工作时,必须以楼宇安全为先,并且实事求是和按缓急轻重,不可能就每宗个案都随便动员破门入屋或向法庭申请手令。因此,除非个案有明显危险的情况,否则屋宇署一贯的取态是尽量鼓励业主与署方合作。

  让我举一个个案解释,传媒在今年四月报道新界有一多幢式洋房的屋苑有部分洋房怀疑有僭建地牢,屋宇署过往多个月来一直跟进,包括发信要求业主安排屋宇署入屋视察。尽管经多次与业主联络,至今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入内视察,但基於屋宇署人员从屋外视察并没有发现有明显危险的实际情况及资源考虑,屋宇署仍未就这个个案破门入屋或向法庭申请手令。

  另一个案,传媒在去年六月报道港岛有一洋房有怀疑僭建地牢,屋宇署亦一直跟进,包括多次去信业主要求安排屋宇署入屋视察,署方正等待业主作出安排。由於屋宇署人员从物业外围视察,并没有发现任何明显安全问题,因此,亦没有就这个个案破门入屋或向法庭申请手令。

  在贝璐道的个案,屋宇署亦是按照一贯跟进类似个案的做法,发信要求业主及认可人士提供资料。

  业主於十一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发表有关其物业的声明后,屋宇署人员於其后第一个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一)联同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到4号及5号屋视察,以跟进及调查有关声明提及的违例建筑工程,并在视察后在上址外面向在场的传媒讲述调查的发现。署方亦於翌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出新闻稿以书面讲述调查的发现。屋宇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亦再到上址视察,确定4号屋地下低层一幅墙后的楼面空间属「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署方於十二月三日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拆除有关僭建物。业主及认可人士须就有关清拆工程向屋宇署提交补救方案,并在获得屋宇署的同意后方可展开工程。

  主席,我列出上述个案的详细时序及事实,是希望让各位知道屋宇署在处理这个案时,一直按照既定程序,率先作实地视察,并按照《建筑物条例》及现行执法政策,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同时,署方亦尽量以最快时间向公众就已确定的僭建物和跟进工作发放资讯,以早日释除公众疑虑。事实上,除了向传媒讲述事件和发出新闻稿,发展局和屋宇署亦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立法会提供资料和解释个案,自事件发生以来,发展局和屋宇署亦曾出席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另外亦分别答覆了四条立法会书面和口头质询,向议员就执法政策、个案详情及解释个案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资料。若有需要,我们亦乐意向议员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对於有评论指发展局局长和屋宇署在贝璐道个案中刻意保持低调,而在约道5A及7号的个案则特别高调,这说法实在是站不住脚的。在约道个案中,传媒首次於本年二月十三日报道事件,屋宇署於二月十四日到现场视察但未能成功入屋。及后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联络后,屋宇署於二月十六日进行实地视察。相对贝璐道的个案,我刚才已经说过,屋宇署是在传媒报道后即日作出实地视察的。另外,在约道个案中,发展局局长在屋宇署实地视察后并没有即时公开讲述屋宇署采取的执法行动。相反,在贝璐道个案中,发展局局长两次在屋宇署实地视察的当日(即六月二十一及二十二日)便即时向传媒讲述屋宇署的视察结果。

  有关屋宇署包庇的指控,亦绝无其事。在贝璐道个案中,传媒最初只报道了4号屋的怀疑僭建花棚以及5号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在实地视察时,根据一贯做法在相关怀疑僭建物所在的楼宇外围视察,根据视察所得,确认还有其他数项未有报道的僭建物,屋宇署便立即按照既定执法程序跟进,更主动向传媒透露,这些都说明所谓包庇之说实在是穿凿附会。

  刚才李卓人议员问,发展局局长是否有指示屋宇署执法行动应如何进行,我之前回答议员提问时说过,发展局负责制定政策,执法机关为屋宇署,发展局局长从没有就执法行动对屋宇署作出任何指示。

  主席,亦有指屋宇署多次向业主发信,要求提供有关4号屋地下低层墙身的资料,在不获回应的情况下仍未采取进一步行动,有放生之嫌。这亦与事实不符。在没有获得实质的资料前,试问社会会否同意屋宇署可轻率地「钉契」或向法庭申请手令破门入屋?在当时的情况下,屋宇署是按照一贯做法,先要求业主及认可人士提交资料,以便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我觉得是绝对合理的。屋宇署在处理有关楼宇安全的工作时,很多时候都会要求有关人士,包括业主、认可人士、承建商等提供资料,以让署方进行所需的调查及决定下一步行动。根据屋宇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当时未能确定该幅墙属僭建物,所以屋宇署没有足够理据发出劝喻信或清拆令。而根据当天的视察,亦无发现该幅墙及其周围有明显危险,因此屋宇署根据一贯做法先要求业主及认可人士提交资料,以便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对於有指屋宇署曾经有上级人员指示前线同事不要就该幅墙跟进,更加是凭空捏造。屋宇署六月二十六日的视察时发现该幅与原来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的墙,便立即於翌日发信要求就该幅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提供资料。这正说明所谓不要跟进的情况绝非事实。

  对於有意见指屋宇署在处理这个案时与处理约道的个案有厚此薄彼之嫌,这亦是站不住脚的,亦对屋宇署的同事有欠公道。我必须重申,不论是贝璐道或是约道个案,屋宇署均是根据《建筑物条例》及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别安排。但我们亦必须指出,每宗个案都有其独特之处,不能够作直接比较。

  在约道个案中,屋宇署是在传媒首次作出报道后的第四日(二月十六日)进行视察。当时不少传媒报道了据称曾参与有关房屋兴建的建筑业人士提供有关该房屋建造时的情况,例如僭建物兴建时的相片及设计图等资料,显示在个案中可能有一些在《建筑物条例》有法定责任的人,如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等,明知而违反在进行工程前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的规定,向屋宇署作出失实陈述等情况。因此,屋宇署在当时已有足够资料决定有需要展开刑事调查。就贝璐道个案,类似的情况及资料并没有出现,但屋宇署会继续分析评估视察所得的资料,以及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执法行动。

  主席,我希望以上罗列的事实经过能帮助大家更清楚掌握事件的实情,并且知道近日一些对屋宇署同事的指控实在缺乏事实基础,对有关同事绝不公道。此外,屋宇署在处理贝璐道个案时一直按照既定程序,并按照《建筑物条例》及现行执法政策,我再强调,是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同时,署方亦尽量以最快时间向公众就已确定的僭建物和跟进工作发放资讯。事实上,除了向传媒讲述事件和发出新闻稿外,发展局和屋宇署亦多次以不同方式向立法会提供资料和解释个案的处理,例如我之前所述,发展局和屋宇署曾出席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另外发展局局长亦分别答覆了四条立法会书面及口头质询,向议员就执法政策、个案详情及解释个案的处理等方面提供资料。

  主席,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是一项十分重大的决定,我恳请各位议员在考虑时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事实上,发展局和屋宇署一直也有详细交代有关的政策、程序,以及屋宇署视察结果和执法工作的进展。综合以上的事实,我们认为立法会实在没有需要亦没有足够理据引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事件。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反对李卓人议员提出的议案。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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