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修订电视和电台业务守则
***********

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批准辖下的广播业务守则委员会所作的建议,就《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台业务守则-广告标准》和《电台业务守则-附带视像服务广告标准》作出以下修订:

1.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在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中,处理出现在节目内的广告材料的安排
--------------------------
*目前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收费电视)和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其他须领牌电视)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获豁免遵守禁止在节目内出现广告材料的规定。有关豁免将扩展至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本地免费电视)。该项豁免须符合目前适用於本地收费电视和其他须领牌电视的相同条件及以下施加於本地免费电视的附加条件:

(i)持牌机构须作出声明,确认有关频道主要供香港以外地区收看,以及持牌机构并未因播放有关广告而获得任何收益;

(ii)在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中,持牌机构须在每个节目开始时及每隔30分钟,在荧幕上播出每次为时15秒的公告,让观众清楚知道节目内可能出现广告材料;以及

(iii)在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中,广告时间内播放的广告,总计时间不得超逾《广播条例》(第562章)附表4第11(1)条所订的时限。

*豁免本地免费电视、本地收费电视及其他须领牌电视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须遵守禁止间接宣传的限制;

*以「外购作直接转播的频道」取代「徖星转播服务」一词;

2.有关电视和电台宣传广告的宣传片是否计算在广告时限的规定
--------------------------
*修订业务守则,以清楚说明广告的宣传片属於广告,并应计算在总广告时限内;以及

3.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的识别规定
----------------
*规定以节目形式拍摄的广告须在整段播出期间,在荧光幕上显示「广告」或「广告杂志」一词,以资识别。

  通讯局於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至十月十一日进行公众谘询,以收集公众和持牌机构对电视及电台业务守则建议修订的意见。公众人士的回应摘要载於www.coms-auth.hk/filemanager/statement/tc/upload/156/20121116.pdf。

  通讯局在批准有关修订时,已考虑公众和持牌机构的意见,并对建议修订作出适当的调整。通讯局认为有关修订已在保障观众的利益与维护持牌机构的编辑自主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首两项建议会於二○一三年一月刊宪后即时生效,最后一项建议设有三个月的宽限期,以便持牌机构有足够时间与广告客户就遵从有关建议所列的新规定作出安排。宽限期由刊宪日期起计算。

  修订详情载於附录。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