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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公众集会及示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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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最近传媒报道,警方去年拘捕444名示威者及检控当中的54人。除了拘捕人数较往年大幅上升外,警方根据《公安条例》向45人提出检控,该数字高于过去14年(即一九九七至二○一○年)的总和。有关注团体指出,近年警方处理公众游行和集会的手法有所改变,由过往主要以袭警或阻差办公的罪行,改为以《公安条例》的条文检控示威者。该等团体又指出,《公安条例》是殖民地政府因应一九六七年发生的暴动而制定,当中部分条文对公众游行、集会,以至个人的行为施加十分严厉和广泛的规管,而该等条文沿用至今。例如,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相当可能会导致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可被判处一年监禁;而参与非法集结的人则可被判处五年监禁。此外,市民若参与一个未经批准的公众集会,须面对最高五年监禁的刑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警方于去年拘捕444名示威者,但只检控其中54人,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检讨警方有否滥用拘捕的权力或作选择性检控;并按所引用的法例列出过去十年每年对示威者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

(二)警方有否就《公安条例》订立执法指引;如有,详情为何;有否特别指示警务人员优先考虑根据《公安条例》的条文处理公众游行集会的事宜,包括拘捕及检控有关人士;如有作出指示,原因及详情为何;及

(三)警方于去年根据《公安条例》起诉45名示威者前,有否就控罪寻求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如否,原因为何;鉴于根据现时的检控政策,警方如要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6(b)条提出检控,必须先寻求律政司的法律指引,以及取得副刑事检控专员的批准,当局会否考虑就涉及公众游行、公众集会及《公安条例》的案件作出相同的规定;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市民享有集会游行的自由和权利,并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据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所有公众集会及示威活动。警方的执行方针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众集会及游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须致力减低公众集会及游行对其他公众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响,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公众集会或游行人士在自由表达诉求时,应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响社会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

  根据《公安条例》,任何公众集会或游行人数若超出法例规限,即50人以上的公众集会及30人以上的公众游行,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七天向警务处处长(处长)提出通知,并在处长没有作出禁止或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方可举行。有关的通知须包括公众集会或游行的日期、开始和持续的时间、地点或路线、主题及估计参与人数等基本资料。处长可对已提出通知的公众集会或游行施加活动条件,以确保公众活动的秩序和整体的公共安全,并把有关条件在向主办者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内事先清楚列明。如主办者认为处长的决定不合理,可向法定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由一位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成员从一个15人小组轮流选出三人担任,并会在接到上诉申请后于短时间内召开聆讯。终审法院在一宗案件的判词中指出,香港的法定通知机制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极为普遍,并确认这个法定通知机制合宪,亦能让警方履行职责,即采取合理和适当措施,有助合法的集会和示威以和平方式进行。

  一般来说,警方接获有关公众集会或游行的通知后,会积极与主办者保持紧密沟通,向他们提供意见和协助。警民关系主任亦会按需要在活动举行期间前赴现场,担当主办者和现场指挥官的沟通桥梁。游行人士不应有任何破坏公共秩序和暴力的行为。若社会安宁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坏,警方有必要采取果断行动,恢复社会秩序和安全。

  在过去十年(二○○二年至二○一一年),香港每年举办的集会游行数目不断上升(由二○○二年的2,303宗上升至二○一一年的6,878宗),大部分集会游行都是和平有序地进行。但过去数年涉及在参与公众活动期间作出扰乱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个案有明显增加,警方因应情况的影响和严重性,需要采取果断行动处理。过去十年的相关数目载于附件。

  在二○一一年,警方在公众集会游行期间拘捕了444人,当中397人是在三次公众活动中,因非法集结、堵塞区内主要干线、或作出违法行为而被捕。在经谘询律政司后,警方已就被拘捕人士中54人提出起诉,被控的罪名列于附件。根据警方内部指引,警方如要向任何在公众活动中被捕的人士提出检控,以及就引用哪条条文作出检控,有关警务人员会在提出检控前征询律政司的意见。

  根据律政司提供的资料,所有检控的决定(不论是引用《公安条例》或《侵害人身罪条例》等检控)都是按照律政司《检控政策及常规》内既定及公开的原则作出,不受政治,传媒或公众的压力影响。律政司考虑是否根据《公安条例》作出检控时,与处理其他刑事检控个案所考虑的因素,并没有分别,即是:要考虑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如果认为证据充分,便须考虑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警方会继续与活动主办者沟通协商,获取他们的合作,并采取合法措施,从而确保公众活动举行期间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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