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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动议议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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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动议议案的发言:

主席先生:

  我动议通过载列于议程内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于一九六六年根据《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条例》(《条例》)成立。它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以减低本港的出口商因商业或政治事故而未能收到款项的风险,从而支持出口贸易。

  《条例》第18条订明,政府须就信保局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作出担保。《条例》第23条亦订明,信保局根据保险合约所负的或有法律责任,在任何时间不得超过立法会藉决议而厘定的特定款额。现时,信保局的或有法律责任上限为港币三百亿元。

  截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信保局承担的或有法律责任总额约为二百九十亿元,或核准上限的百分之九十六点八。信保局预计它将会在二○一三年三月底达到或有法律责任的上限。

  在全球经济持续不明朗的情况下,我们考虑过信保局未来几年的业务增长,认为信保局应具备足够的承保能力,继续为本港出口商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我们建议把信保局所负的或有法律责任上限由三百亿元增至四百亿元。信保局估计新上限足以应付未来四年的业务增长。

  我想强调,或有法律责任只是指信保局在任何时间就其发出所有保单的最高负责总额,实际上信保局以往的赔偿数字远低于或有法律责任上限。鉴于信保局采取审慎的经营方针,而且财政状况稳健,我们预期政府至少在短至中期无须为信保局所应付的责任提供财政支援。信保局会继续恪守审慎风险管理的原则经营业务。

  主席,我谨此提出议案。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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