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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雇员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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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耀忠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期有不少来自饮食业、建造业等行业的雇员及专线小巴司机向本人反映,他们的雇主以保费高昂或保险公司拒绝承保为借口,没有为他们购买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甚至强迫他们转为自雇人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两年,有多少名雇主因没有为其雇员购买劳保而被检控,以及被定罪人士的数目和他们被判处的惩罚详情为何;

(二)政府现时有否监察劳保保费高昂及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会否再次考虑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以取代现时雇主须向保险公司购买劳保的安排;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雇员补偿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或患上条例指明的职业病的雇员。条例第40条规定,所有雇主必须为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俗称「劳保」),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不得雇用雇员从事任何工作。

  雇主不能强行把雇员列作「自雇人士」而逃避他们在劳工法例下所应履行的责任。雇佣关系是否存在需视乎有关个案的实际情况而定。即使雇主透过与雇员订立「承判商合约」,企图把雇员的身份更改为自雇人士,但双方如在本质上仍保持雇佣关系,则法院仍可确认有关的雇佣关系,而雇主仍需履行他们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责任,包括投购劳保及支付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的补偿。

  现就梁耀忠议员问题的三个部份,答覆如下:

(一)劳工处的劳工督察主动巡查各行各业的工作场所及进行针对性的执法行动,确保雇主遵守《雇员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投购劳保的规定。如发现涉嫌违例个案,会积极搜集证据以检控违例的雇主。在过去两年,即二○一○年及二○一一年,被法庭定罪涉及违反《雇员补偿条例》投购劳保规定的传票共有1 988张,当中法院判处的最高刑罚为120 小时社会服务令及罚款2,000元,而最高罚款金额则为20,000元。

(二)保险业是一门风险评估的行业,保险公司根据承保的风险,例如意外发生率、赔偿金额及过往意外记录等进行核保,并厘定保费水平及制定保单条款。

  保单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约,保费水平及保单条款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状况而作出的商业决定,透过自由市场、公开竞争及风险改善,可使保费及承保情况得到适度调节和改善。而《保险公司条例》第26(3A)条亦明确禁止政府当局干预保费水平或保单条款。

  我们明白保费上升及投保困难对雇主的影响。在政府的推动下,香港保险业联会于二○○七年成立雇员补偿联保计划(联保计划),向投购劳保方面遇到困难的雇主,提供最终的保险保障。雇主如在投购劳保遇到困难,可联络联保计划管理局寻求协助。

(三)香港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主要是以《雇员补偿条例》为基础的雇主个人负责制,雇主必须根据法例规定向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投购劳保,以保证雇主有能力向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雇员支付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及法院就普通法裁定的赔偿。现行的制度同时鼓励雇主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工伤意外,雇主所需缴纳的保费与其过往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表现及采取的预防风险措施等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保险业界于二○○七年推出的联保计划已成为劳保的后援市场,确保了各行各业(特别是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能够投购劳保。联保计划成立至今运作顺畅,计划截至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共接获388宗申请,其中134宗在按照联保计划管理局的程序送交给联保计划下的保险公司考虑后,已由个别的成员承保,164宗由联保计划直接承保,两宗因雇主结业而中止申请,两宗因不属劳保而被拒绝申请,余下的86宗申请仍在处理中。

  就成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这议题,立法会过去已作多次详细讨论,政府亦已重申,中央雇员补偿基金的成本效益未明,加上现时的私营模式运作良好,有关制度较切合香港现时的环境,故不应作出重大改变。我们会继续与相关人士及机构联系,以确保现行制度更趋完善。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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