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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网络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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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回覆:

问题:

  据报,网络欺凌事件在香港时有发生。例如,近日有一名即将结婚的女士在社交网站发表有关其婚宴贺礼金额的言论,即惹来网民以侮辱性言词攻击、将其照片、婚宴日期及地点、工作地址及职位、住址、病历及家人照片等个人资料和私隐在网上公开,甚至致电骚扰,该名女士的情绪因而受到困扰。亦有网民在网上设立一个讨论区,专门对一名曾是会考状元的大学生作人身攻击,并在其网志留下过千条侮辱性留言。此外,有一名护士将一名病人的资料上载到社交网站供网友嘲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接获有关网络欺凌的投诉数目、跟进了多少宗此类投诉(并按跟进结果列出分项数字),以及没有跟进的投诉数目;

(二)过去五年,当局就进行网络欺凌活动人士有否触犯法例展开刑事调查的个案数目,并按所涉罪行的类别列出分项数字;当局提出检控的个案数字,以及法庭对被定罪人士施加的判罚;以及未有提出检控的个案数字;

(三)对於不涉刑事罪行的网络欺凌活动,当局有否措施协助受害人免受滋扰;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於美国多个州政府都已制定反欺凌法例,并把网络欺凌列为罪行,政府会否参考美国的做法,制定有关反网络欺凌的法例;以及会否推动学校教师、社工及家长对解决网络欺凌问题担当更重要的角色;若会,详情为何;若不会,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当局的回覆如下:

(一)目前本港法例未有定义或规管「网络欺凌」。过去五年,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接获四宗牵涉被投诉者通过互联网,以侮辱性言词、文字或图片等方式骚扰他人,并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投诉。由於在其中三宗投诉中,投诉人未能指出被投诉者的身分,或投诉人没有证据支持其指称,或没有表面证据显示个案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的规定,因此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未能作出跟进,另一宗投诉在处理中。

(二)警方没有备存与「网络欺凌」行为相关的统计数字。然而,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於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行,例如刑事恐吓或勒索等。

(三)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资科办)一向关注资讯保安及网络活动安全。资科办透过不同宣传渠道,推广及教育公众在使用网上通讯工具和参与社交网络时需注意安全使用守则,并培养他们使用互联网的正确态度及资讯保安自徖术。例如不应回应挑衅、不应与滋扰者纠缠等。资科办已在资讯安全网(www.infosec.gov.hk)提供以上资料供各类机构及市民参考。

  当局会继续向公众推广网上安全意识,并鼓励他们在应用新媒体时,小心处理网络上的不恰当内容和有害资讯,从而保护自己及减少网上欺凌事件发生和扩散。

(四)任何欺凌活动,无论是发生在网上与否,如果涉及刑事罪行,均受有关法例规管。至於没有涉及刑事的欺凌行为,无论是否在网上发生,我们认为宣传及教育市民有关资讯保安自卫术是较合适的做法。

  教育局对校园欺凌行为(包括网上欺凌)采取零容忍政策。教育局透过学校通告要求所有学校必须正视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以及缔造和谐的学校环境。有关资源套装资料已上载教育局网页,为学校提供指引和建议。教育局定期举办研讨会及工作坊,以加强教师就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问题的能力。

  此外,社会福利署在奖券基金的拨款资助下,委托了三间非政府机构,由二○一一年八月起分别推行为期三年的「网上青年外展试验计划」(试验计划)。三个试验计划采取多层面的介入策略,利用不同的网上平台,主动接触青少年,特别是边缘青年或隐蔽青年,当中亦包括参与或可能参与网上欺凌等偏差行为的青少年,为他们提供辅导服务。经评估需要跟进服务的青少年,将会被转介接受现有的主流社会服务,以便发挥更佳的服务协同效应。试验计划亦透过讲座、研讨会等向教师、学生、社工、家长以及社区人士提供教育,提高他们在网络上保护自己和尊重他人的意识。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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