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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促请政府规管保健食品」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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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促请政府规管保健食品」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今日已详细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所以我决定不会再就我们现时进行的工作再作补充,但会总结各位议员的发言,再说我自己的想法。

  第一,事实是大部分的议员均支持另外立法,独立规管营养食品,不过当中部分议员提出,若真是需要规管,在规管的过程内需要小心,以免过分规管,包括方刚议员、林大辉议员、莫乃光议员等;亦有议员提出要不规管,一旦规管便要从严,包括何秀兰议员。有议员明白若真的规管,不可以很快实行,故支持分期的做法,包括何俊贤议员、马逢国议员及胡志伟议员等;亦有议员提出在规管的过程中应该特别留意支持产业的发展,若有好的规管,应该大有作为,包括蒋丽芸议员及黄定光议员等。

  第二,有数位议员提醒我这事宜的历史,曾在十二年前及二○○三年提出,我感谢这些议员,包括黄碧云议员及胡志伟议员等。此外,我想指出有关安全性的问题,是否像部分议员所说,有关的部门没有执法?为公平起见,我必须指出,实际上徖生署在二○一二年市场监测中抽验2,068个样本,当中有11个样本发现掺杂西药,亦抽验了914个保健产品样本,当中有45个样本发现含有未经注册的西药。食物安全中心亦在二○一二年一月至十月检测了五万多个食物样本,当中包括「保健食品」。

  第三,我想提出功效的问题。实际上,有部分议员,例如梁家骝议员在发言中指出其实很难证明「保健食品」的功效,亦很难否定,事实的确如此,因为即使西药或中药,尤其是中药要走出世界,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很难或需要花很重的成本才可证明那些药物是否有声称的疗效。因此,很多国家虽然有一个规管的制度,但实际上若大家看清楚些,其实第一,也是从安全性方面,即是就算没有功效,也要确保其食用安全,不要危害人体;第二是从声称宣传和传销手法的角度来看,例如大家也有指出美国为例子,其实它没有特定要求膳食补充剂要另外向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证明其成分是否有功效,只是视乎其宣传手法。因此,就香港现时而言,我必须说我们现时的做法,虽然没有一条特定的规例规管,事实上我们也是从这两个角度去确保没有有害成分,确保没有掺杂中药及西药,然后由其他的条例规管其声称宣传和传销手法,这是一个合理的做法。

  不过我亦同意,在很多方面各位议员提出的关注。第一,的确部分议员提出,并引述曾进行的研究指出,很多市民亦有服食该些药物。因此,这方面对我们作为政府来说,不能不关心,如果有如此高百分比服食这些食品,分别有百分之五十的长期病患者、百分之三十的市民,或另一个由统计处进行的,有百分之二十的市民等,我们应该关注。另有很多市民,正如李慧攌议员所说,因为「亚健康」状态而服用该些药物。

  第二是声称的问题。声称这问题尤其吊诡,实际上有议员提出的一些声称,并非我们没有监管,譬如糖尿病,其实是属於《不良医药广告条例》其中一种疾病,不能以医治糖尿病而作出任何声称。但王国兴议员提出的例子,是指出了一些营商手法,其实可以提出一些例如关注糖尿病、关注血糖人士可以服食。这其实是暗示,但没有声称能医治糖尿病。另外,我特别关注可能会引发严重副作用,或药物之间互相冲突而引起的问题,亦有多位议员提及,我认为这些是必须关注的。

  宣传手法方面,譬如利用明星效应,我们没法规管。不过,若举办一些讲座,故意宣传或引诱人购买药物,其实是受现行法例所规管,我必须指出这一点。缺乏认知亦属事实。当然,多位议员提出了一些其他问题,例如保护动物、保护濒临绝种动物、发展农业、以新科技进行各种行业管理,又或是产业发展等,我亦十分关注,不过我相信已离开今日的主旨少许,但我同意这些关注。

  最后,我想说我特别要关注的数件事。第一,正如我刚才说过是有关安全性的问题,尤其是会引起副作用的问题,当然这连系到标签上有否提醒服用的市民,又或是印有警告字眼,指出这些营养食品可能会与某些药物有冲突,或某些疾病患者不适宜服用,我认为提出是合理的。第二,消费者权益方面,尤其是要引诱消费者花费大量,又或是与药品的开发生产和各种成本不成正比的收费,我认为是值得关注的。甚至如以强迫和行骗的手法,则更值得关注,尤其是对象为一些我们称为vulnerable group(弱势社群),例如长者,或教育水平不高人士,我们有责任保护。

  不过,直至今日,我暂时仍然未能作决定,基於刚才所说很多复杂的原因。但我会做的是,第一,安排食物安全中心,因这些大部分仍然当作食物去管理,进行专题抽样调查。刚才我提到,食物安全中心曾抽样,并非专题抽样,而是抽取很多食物样本时,当中亦包括这些。但随后我会做的是,安排食物安全中心进行专题抽样,检视市面上我们现有的营养食品当中,究竟有否特别的问题。

  第二,我亦会更仔细考虑海外国家的做法。但正如我刚才提出,其实很多国家好像有一套专门的规管,不过我建议大家应该看清楚那些规管的内容,以及是否能做到。因为若须要求全部营养食品提供证明,提供证明食物安全是完全应该的,但若要求提供证明有效,其实我真的有很大疑问,如果有些国家真的这样要求,是否真的能做到呢?或是透过这机制从市场上完全排除那些营养补充剂。

  第三,我会较有系统地收集有关营养补充剂的其他市场资料,加以整合。

  第四,相关政府部门会加强宣传教育,包括提醒消费者关注营养补充剂的声称是否真的有效、其安全性,以及其售价与这些药品的真正价值是否成正比。

  我们亦会透过辖下各部门,加强现行法例的执法行动。各位议员刚才发言时,我已留意到,大家也觉得这些规例与这问题并不相关,并非特别规管营养食品。无论如何,大部分营养食品,若真的有问题,根据我现时所掌握的资料,其实的确是因为它们掺杂了西药或中药,在消费者不知道的情况下,这些西药或中药成分,若服食过量;又或是这些中药或西药,与身体的其他病况或正服用的其他药物有所冲突,引起危险情况。虽然大家认为这些不是规管营养补充剂的法例,但其实现行对中药和西药的规管,以及对食物安全的规管,仍然需要增强,不过亦不要过分贬低现行数条法例对确保市民食用营养补充剂安全的效用。

  最后,若政府决定会做任何其他事宜,我们定会进行谘询,亦会慎重考虑部分议员提出的分期措施,看看能否以守则形式先进行。但我最后要再提出一点,考虑是否特别立法,建立一个独立的规管架构时,我亦有责任要考虑我们的部门或政策局内,现有的其他各项要优先考虑的工作事项,所以这点希望大家理解。

  总结而言,我非常关注刚才所提出,大家的态度,大家的主张,以及这些营养补充剂会对市民造成各方面的影响,我是同意的。我亦会进行工作,加强现有法例的执行,以及前瞻性的,搜集更多有关营养补充剂各方面的资料,以便我们考虑下一阶段会否真的提出一个独立规管的法例。但在这过程中,我必须考虑其他工作的优先次序。

  多谢主席。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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