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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促请政府规管保健食品」动议辩论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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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促请政府规管保健食品」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多谢李国麟议员提出有关「促请政府规管保健食品」的动议及麦美娟议员、方刚议员、梁家杰议员提出的修正议案。我会首先在开场发言讲述现时的情况,然后在听取其他议员的发言后,在总结发言中再作整体的回应。

  正如刚才数位议员,包括李国麟议员、方刚议员及梁家杰议员均指出,「保健食品」的定义,在国际间并无定论。虽然每个国家也有一个定义,但每个国家的定义均不同。类似的产品亦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膳食补充品、营养补充剂、处方食品、功能食品及天然健康食品等。而为出售该等产品所作的保健声称,正如麦美娟议员所说,是五花八门。正如李国麟议员所说,虽然现时本港确实没有一条专门的法例规管「保健食品」,但在市面上的口服产品,正如数位议员所说,会按现行数条不同的法例规管。若属药物的产品,《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管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有关的详细内容我不加以说明。

  另一方面,若符合《中医药条例》中成药定义的产品,即纯粹由中药作为有效成分并有治疗或保健用途的产品,均受《中医药条例》规管。同样地,这类产品亦须符合安全、品质和成效的规定,才可注册。《中医药条例》亦就注册中成药的标签作出规定,包括要求标签列载主要成分、用法、用量及生产地等资料。

  大家可以留意到,议员在较早时发言提出的例子,当中不少提及到我刚才所说,由《中医药条例》涵盖的中药。就以上两类含西药或中药成分的产品,徖生署会经常派员巡查有关商铺,检查出售的产品是否含有虚假或不同於注册时所批准的说明。徖生署亦会对网上售药作出监控及调查,亦会不时抽取市面上出售的这类产品化验,并会对投诉作出调查及跟进。若经调查及化验后发现产品含有未经注册的西药、例如方刚议员提到,含重金属及其他有毒元素含量超标,或不符合注册规定等问题,徖生署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要求商铺即时回收产品。

  至於不属於中药或西药的产品,正如数位议员所说,则如食品般,受《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或《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监管。在这方面,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会不时抽取市面上出售的食品化验及检查其食物标签及营养标签,确保它们适宜供人食用和符合有关法例的规定。当发现不合格的样本或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时,食安中心会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追查来源、指令回收、对有关的食物商发警告信,甚至提出检控等。

  另外,几位议员亦提到有关广告及宣传方面。除了在药物及食品的安全性、成效及品质方面作出规管外,现时有不同的条例,对具声称有保健功效的食物的广告及声称方面作出规管,包括《不良广告(医药)条例》。这条例正如梁家杰议员指出,曾在今年修订,加入另外六组的保健声称,但亦有一些原本已加入的声称不获通过,但我想在此指明,这条例的用意主要是为了特定的疾病或病理情况作为规管,不希望市民患有在条例内指明的情况或病征时自行服药,因而耽误治疗。

  另外,《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亦规定,任何人在出售的食物上所附加的标签或发布宣传品,如对食物作出虚假说明,或预计会误导他人,即属违法。此外,按照《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订立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已在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营养资料标签制度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规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的营养标签和声称,确保有关资料符合法例订明的条件。

  就一般的商品,包括保健食品而言,《商品说明条例》、《广播条例》及《广播(杂项条文)条例》下的相关条文或守则规定,有关广告及宣传不得就产品作出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描述、声称或说明。

  在开场发言中,正如数位议员所说,我首先证实香港的确没有一条条例专门监管保健食品。我们暂时的确以不同的条例,包括中药及西药方面进行监管,主要确保这些食品的安全,或市民不会在不知道的情况下服用其实是药物的产品,因而产生副作用。另一方面的规管集中在营养食品的宣传广告及功效声称,或宣传手法方面的规管,两方面是分开的。我们现时已对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食物,以不同的条例规管。徖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及有关部门亦不时根据风险评估,在市面上抽取产品的样本化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设有处理不良反应事故的呈报机制,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成效及品质,保护市民的健康。

  主席,我的首阶段发言至此,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会在听取其他议员的发言后,再作总结,向大家表达我的看法。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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