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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及管理会社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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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会社(房产安全)条例》,分别被判罚款二千五百元及八千一百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于去年八月及今年五月分别巡查尖沙咀亚士厘道两所会社。

  在第一宗个案,牌照处人员发现会社在调查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合格证明书。因此,负责管理该会社的男子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4(1)条。

  在第二宗个案,牌照处人员巡查一所持有合格证明书以经营的会社时,发现会社除了招待非会员外,会社内的摆设亦与注册图则不符及在场人数比合格证明书的发证条件上限人数多。此外,会社职员未能在牌照处人员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证明书和会员名册纪录。上述情况违反了合格证明书内的第2、3、6、19及20项条件。作为合格证明书持有人的女子被控违反《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21(2)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证明书持有人,必须遵守证明书上的条件。当局会继续执法行动,打击违规经营的会社。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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