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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接纳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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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接纳最低工资委员会(委员会)的建议,将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现行的每小时28元调整至每小时30元,即调升2元或7.1%。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亦决定於二○一三年五月一日,即明年的劳动节,实施新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二○一二年最低工资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将於本星期五(十二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并於下星期三(十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衷心感谢委员会主席翟绍唐和所有委员辛劳及卓越的工作,完成这项艰巨的任务。

  张建宗说:「政府已审慎考虑委员会的报告,并认为委员会已根据其法定职权范围称职地履行职责,检讨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而其研究基础是合理及平衡的。」

  他补充说:「法定最低工资在香港实施的时间尚短,我们亦是第一次就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作出调整,社会各界,特别是雇主及雇员,都需要作出适应。劳工处会加强宣传及推广,积极协助雇主及雇员了解各自的责任和权益。」

  他说:「法定最低工资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实施以来,整体运作大致畅顺,基层雇员的实质收入得到明显改善。我呼吁社会各界继续支持法定最低工资的推行,劳资双方保持良好沟通,共同努力缔造和谐、公平和关爱的社会。」

  委员会报告的全文可於委员会网页下载(网址:www.mwc.org.hk)。

  政府亦会於十二月十四日在宪报刊登《二○一二年雇佣条例(修订附表9)公告》,并於十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会。该份公告订明备存总工作时数纪录的每月金额上限。如雇员就某工资期须获支付的工资不低於每月一万二千三百元(现时为一万一千五百元),雇主便可获豁免记录有关雇员的总工作时数。为配合新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实施,经修订的金额上限将会与修订水平同日生效,即二○一三年五月一日。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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