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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活化工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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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答覆:

问题:

  较早前,政府宣布一系列有关房屋及土地供应的短、中期措施,以纾缓房屋短缺问题,包括改变工厂大厦(工厦)所在土地或楼房的用途,例如加快更新旧工厂区,以释放更多可供住宅发展的土地,以及把合适的工厦改建为公屋或「过渡性住房」,以增加房屋供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现时全港空置的工厦数目为何,当中有多少幢工厦的所在土地适宜改作住宅用途,又有多少幢适宜改建为公屋,以及某些工厦所在土地不适宜改作住宅用途的原因;当局有何措施协助改变这些工厦的用途及加快活化这些工厦,或当局将以哪些其他方式尽量减低工厦的空置情况;

(二)有否评估,把工厦重建为公屋与在新平整土地上兴建公屋这两种做法,在所需时间及资源方面有何分别;若有,详情为何;若否,会否尽快作出评估;及

(三)鉴於当局曾经表示,正探讨如何在活化工厦的政策下,利便业主把工厦整幢改装作「过渡性住房」的临时用途,有否评估将会有多少幢工厦的业主提出申请,以及可提供的过渡性住房单位数目;该等申请的批核准则;以及有否制订措施监管经改装的工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答覆:

主席:

  行政长官於今年八月三十日宣布十项有关房屋及土地供应的短、中期措施,当中两项涉及工业用地,包括:(1)由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将柴湾工厂大厦改装为出租公屋;另由市区重建局开展两项工厂大厦(工厦)重建项目,分别作住宅及写字楼用途;及(2)积极探讨在目前城市规划和《建筑物条例》限制两方面,容许工厦在适当情况下更改作住宅用途的可行性。这两项措施涉及运输及房屋局和发展局的工作范畴,我们正致力推动有关工作。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规划署於二○○九年完成了《全港工业用地分区研究》,建议改划约60公顷分布在各区的工业用地作非工业用途,其中建议改划作住宅用途的有16幅(5幅为政府拥有)合共约30公顷用地。当局现正继续进行修订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程序以落实改划建议。该研究亦包括调查位於「工业」及「商贸」地带的工厦的使用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整体空置率以楼面面积计算分别约为6.5%及8.4%。改划工业用地作住宅用途时,须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用地的空置率是否位於高水平;用地是否属於单一业权拥有;用地上的工厦楼龄是否较高;用地是否已建筑或已落实计划作非工业用途;用地上的工厦的工业用途是否仍然活跃;用地如改作住宅用途会否出现工业与住宅用途地带接邻因而引致的环境及交通问题。

  为鼓励现时空置或未尽其用的工厦透过重建或整幢改装,提供合用的楼面配合香港现今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以更好地利用珍贵的土地资源,政府在二○一○年四月开始推行以下的活化工厦措施:─

(1)鼓励重建

(a)针对多层工厦业权分散的问题,位於非工业地带而楼龄达三十年或以上的工厦,在《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申请强制售卖令的门槛,由90%业权降低至80%。

(b)批准特别契约修订及以「按实补价」方式评定土地补价。

(c)如修订土地契约重建的土地补价总额超过二千万元,则业主可选择按固定利率,分期摊付80%的土地补价,最长可以分五年,按年摊付。

(2)鼓励整幢工厦改装

(a)工厦业主可免缴豁免费用,申请在现有工厦的整段使用期内或现行契约期间,改变这些大厦用途,上述两个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有关申请须符合以下准则:─

(i)位於「工业」、「商业」或「商贸」地带的工厦,而楼龄不少於十五年;

(ii)申请须由大厦全部业主提出;

(iii)大厦改装后,楼宇的高度、体积或总楼面面积都不得增加;

(iv)在豁免期间,大厦不得回复作工业用途;及

(v)大厦将来重新发展时,须缴付十足市值土地补价。

(b)可在改装大厦的主要天台层设置获豁免计入总楼面面积的公用设施(如升降机机房),若所占面积不超过主要天台层对下楼层屋顶面积的50%,将不会视作增加建筑物的高度;同样地,在大厦外部安装覆盖层或幕墙,亦不会视作增加建筑物的体积。

(c)容许对建筑物的现有构架作小规模改动,包括改动建筑物的内外部结构,前提是拆卸外部结构的范围不得超过现有大厦总楼面面积的10%,而大厦改装后的总楼面面积不得增加。

  上述活化工厦措施的申请限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改划作住宅用途的政府土地,会按其周遭环境(如是否位於铁路或其他主要公共运输设施附近、适合发展密度等)分配作公共或私人房屋用途。运输及房屋局表示,每个公屋发展项目所需的时间或资源不尽相同,房委会并没有重建工厦作公屋用途与在新平整土地上兴建公屋的相关估算资料。一般而言,因应个别公屋发展项目的土地特点、设施配套、规划要求、地区意见等,房委会会按需要进行不同的技术研究,提供所需的配套设施,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并在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区议会及地方人士保持紧密沟通。

(三)任何工厦改装作住宅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条例》及法定图则、《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包括当中有关安全标准),以及地契条款。政府正研究在活化工厦政策下可行的权宜措施,以利便合适的工厦整幢改装作「过渡性住房」的临时用途。有关研究现时仍在进行当中。由於私人工厦是否进行改装,完全取决於个别业主的意愿及情况,例如业权状况及回报考虑等,我们现阶段未能评估市场对相关措施推出时的可能反应。如推出有关措施,当局会确保经改装的工厦符合安全标准。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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