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一题:打击清洗黑钱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何俊仁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条,任何人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为犯罪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俗称「洗黑钱」),即属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有多少人因触犯上述条文而被判罚,以及有关案件所涉黑钱的金额一般为何;法庭对被定罪人士一般施加的判罚为何;及

(二) 过去三年,当局投放多少资源於宣传及公众教育(包括实际开支数目),教导大众如何避免触犯上述条文,以及有关的宣传及教育活动的详情(包括举行讲座的次数);有否检讨当局投放的资源是否足够?

答覆:

主席: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条,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最高可被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统筹有关香港整体打击清洗黑钱/反恐融资的政策和制订改善措施,并协调相关的宣传及教育工作。而保安局则分担推行部分打击清洗黑钱/反恐融资的工作,例如就「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落实有关打击清洗黑钱的要求。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现答覆如下∶

(一)由二○○九年至今,因触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而成功被检控的人数统计如下:
 
     二○○九 二○一○ 二○一一 二○一二
                   (截至十月)
     ---- ---- ---- -----
成功被  
检控人数 307  360   246  148

    
  以上成功被检控人士的判刑由一年至六年监禁不等。至於案件所牵涉的犯罪得益金额,有关部门并未有纪录。

(二)负责处理防止洗黑钱罪行的政策及法例的政策局、执法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一直均致力全方位推动公众宣传及教育活动,包括与金融业界及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合作,协助他们制定行业守则或指引,并合作进行培训的工作,加强各业界从业员对相关法例的认知,例如,在二○○九年至二○一二年间,共与各有关业界合办约一百场讲座。

  政府当局及相关监管机构亦有制作宣传物品,例如海报、单张、宣传短片及广播声带,解释有关打击洗黑钱活动的法例要求,例如举报可疑交易,以及要求相关行业的从业员需按法例、行业守则或指引,查证客户身分及保存交易纪录。

  政府当局与各监管机构会继续这方面的宣传及教育工作,并不断检讨这些工作的成效,确保与时并进。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24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