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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流动电话的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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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悉,由于智能流动电话转售价值甚高,流动电话的失窃及抢夺案件近年大幅上升;该等罪案在二○一一年有5 787宗,较前一年的4 892宗上升18%。为遏止该等罪案,不少海外国家(例如新加坡、英国、澳洲、法国及德国)已设立资料库,贮存遗失或被盗的流动电话的「移动通讯国际识别码」(识别码),而当地的流动电话服务营办商不会就该等流动电话提供服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设立识别码资料库可以令盗窃及抢夺得来的流动电话的回收价值因电话不能在本地使用而下降,从而有助减少有关罪行,当局会否重新考虑设立该资料库,并将资料库公开,以便市民及回收商人在购入二手流动电话前可以查阅;

(二)当局会否考虑修订《电讯条例》(第106章)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明文禁止修改流动电话的识别码;及

(三)鉴于现时流动电话服务营办商的服务牌照有一项条款订明,若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指示,它们不得为拥有或使用盗窃得来或怀疑盗窃得来的无线电通讯器材的人士提供服务,该局(或其前身电讯管理局)曾否发出该等指示;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议员提出的问题部分涉及保安局的工作范畴,在谘询该局后,我综合回覆如下:

(一)当局留意到一些外地的政府部门或通讯服务提供者设立了中央资料库,利用流动电话内置的「移动通讯国际识别码」(识别码),防止失窃流动电话在当地再被使用。早于二○○四年,警方已向前电讯管理局(即现时的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了解于香港成立识别码资料库以防止失窃流动电话再被使用的技术可行性。经向警方了解匪徒的犯案手法及作初步的技术研究后,通讯办告知警方在本港成立识别码资料库以防止失窃流动电话再被使用,从而减低匪徒盗窃及抢掠流动电话的诱因的效果成疑。原因包括:

  第一,流动电话的识别码是可以被轻易地更改的,因此以原来的识别码防止失窃流动电话再被使用未必奏效;

  第二,部分流动电话生产商出产的流动电话并没有内置有效的识别码(如整批出产的流动电话均使用同一识别码或使用非独一无二的识别码),因此如流动电话服务营办商不向内置某个识别码的流动电话提供服务,有机会对其他内置了同一识别码的流动电话之使用者造成影响;及

  第三,在香港失窃的流动电话很可能会被运出香港以外地区使用,即使本港设立了识别码资料库亦不能有效减少盗窃及抢掠流动电话罪行。

  与此同时,随着现时智能电话的普及以及相关技术的日趋成熟,用户可以透过自行安装保安软件,或使用流动电话服务营办商所提供的保安服务计划,在遗失智能电话的情况下追踪失机、锁机及遥距删除电话资料。这些软件或计划的应用渐趋普遍,不但令使用盗窃及抢掠得来的智能电话的难度有所增加,亦能保障流动电话上的私人资料免被窃取,而且在失窃的流动电话被运往香港以外地区后也能够发挥其保安作用,比设立识别码资料库及相关系统令失窃或被盗的流动电话不能在本地使用更具效益。

(二)如上文所述,即使设立识别码资料库,失窃的流动电话在毋须修改识别码的情况下仍可在香港以外地区继续使用。再者,有部分流动电话生产商没有在流动电话内置独一无二的识别码,令识别码不能有效地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流动电话,因此禁止修改流动电话的识别码并不能对防止流动电话失窃发挥有效作用,故当局现时无意对《电讯条例》(第106章)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作有关修订。

(三)如上文第一部分回覆所述,以识别码验证及确认失窃流动电话存在各种技术问题,因此通讯事务管理局并未曾根据问题所述的牌照条款发出禁止提供服务的指示。



2012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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