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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停止广播服务事宜决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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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一个专责委员会,调查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停止声音广播服务及相关事宜的拟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这个议题发表意见,正如我在议案辩论开始时指出,我们认为立法会不适宜成立专责委员会,就DBC停止服务及相关事宜作出调查。

  DBC因为股东在注资一事上出现意见分歧,令公司缺乏营运资金,并且由十月底起停止广播服务。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作为独立的法定监管机构,一直严格根据牌照条款和法例规定办事。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提及,通讯局较早前已裁定DBC於十月十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停播属於违反牌照规定,并已决定罚款八万元。这是根据《广播(杂项条文)条例》内第一次向持牌人施加罚款的最高款额。另外,DBC较早前向通讯局申请自今年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时三十分起的60天内偏离该公司牌照的节目规定。根据DBC的牌照,除非获得通讯局的批准,否则该公司每天须作24小时广播,播放七条指定类型的声音广播服务频道、政府宣传声带和指定时数的非粤语节目。根据DBC在申请牌照时所提交的建议书,DBC亦须提供指定数量的首播和重播节目。可是,今年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时三十分至十月三十一日午夜期间,DBC只播放音乐和重播节目,而自十月三十一日午夜起,DBC更完全停止了服务。

  通讯局详细考虑过DBC的申请,认为频谱是有限而珍贵的公共资源,公众期望广播服务持牌机构应善用获分配的频谱,以整体社会最大利益为依归,并且提供足够和全面的服务,以照顾社会多方面的需要。考虑到DBC偏离其牌照中所承诺的节目规定对广大听众的影响,以及未能证明该公司能够兑现承诺,在建议时限内解决财务困难及全面复播,通讯局决定拒绝DBC的申请。基於DBC的服务在有关期间偏离了节目规定,严重违反了牌照条件,所以通讯局认为须按法例对DBC施加与违规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持续时间相称的惩处。通讯局现正邀请DBC就上述初步结论作出陈述。通讯局会在考虑DBC的陈述后作出最终裁决,并公布决定。

  当通讯局正在处理这件事时,我们认为没有需要另行跟进现行规管架构或法例亦能处理的事项。无论在资源运用上,或是调查事件的效率上,这都是非常不理想的安排。虽然通讯局会一如既往不偏不倚地调查事件,但是如果立法会同步进行调查工作,一定会对通讯局的工作造成影响,亦无可避免会令公众对通讯局能否在独立及公正的情况下处理事件产生疑问。

股东争拗应透过法律或商业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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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C停播是因为股东在注资一事上出现意见分歧所引致。DBC固然是一间持牌机构,受牌照条款和相关法例所规管,但它始终是一间私人公司。与其他私人公司一样,面对股东分歧,无论是因为管理方针或帐目问题,应透过专业调解甚或透过法律程序,设法自行解决,而不是要求政府插手或干预。我已在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十月二十六日的会议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的特别会议两次向议员及公众解释过,政府不适宜担当专业调解员的角色。同样地,我认为立法会亦不适宜担当这角色。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亦设有合适的专业调解机制,公司股东在注资或股权转让等事宜出现意见分歧,可循法律或商业调解途径得到妥善解决,这亦正好体现了我们的法治精神。正如我在辩论的开场发言时提及,该公司的股东现正寻求以法律途径解决分歧,因此,无论是政府或立法会都不应作出干预。

声音档案显示有政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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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议员再次提到较早前在Youtube上载的声音档案。在这方面,我希望再一次澄清。我先前应郑经翰先生的要求与他和DBC行政总裁何国辉先生会面,这会面在九月二十六日进行。郑先生向我讲述了该公司的情况,包括股东之间的争拗。会面期间,郑先生向我播放一个声音档案,是后来在Youtube上载的版本的节录,在播放给我听前,已经有传媒报道有关内容,并无新资料。据郑先生说,被录音的会议已经是大概一年半前的事,所以先前何秀兰议员问我为何知道这是一年半前的事,因为这是郑经翰先生在会上向我透露的。有关的录音似乎是一段对话的节录,涉及某人引述他人的意见。正如我之前向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所说,我不能确定这些资料的真确性,亦不知有关对话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我作为第三者不适宜作出评论,尤其是声音档案内某人引述其他人的说话,而涉及的事情是聘请另一个传媒机构的节目主持人。我留意到,有关主持人仍在开咪,自由发表意见。我在会面中向郑先生重申政府的一贯立场,并且表示政府不宜干预私人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主席,最重要的是,无论被引述的意见是否存在,被引述的人的立场如何,持牌广播公司的股东/员工都有自由和权利自行决定他们个人的立场。我重申,无论我们是否认同某位股东的意见或立场,这都不能够成为政府干预某持牌广播公司内部运作的理由,否则这正是不尊重言论自由的表现。

政治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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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意见指DBC出现的问题,是出於政治干预,我希望藉此机会再次阐述政府的立场。

  香港是享有言论自由的地方。每一个人都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自由。除了个人享有言论自由外,个别的持牌广播公司或其股东亦享有同样权利,自由选择编采方针及立场,并且自由选择任用人才。可以想像,在香港这样自由的社会,即使是同一间公司内,不同的股东也可以有不同意见,亦会就不同事宜采取不同立场。假如股东之间因为不同意见及立场而出现争拗,最好的做法自然是股东之间务实地解决分歧,因为即使大家意见立场不同,最好都是以和为贵。但我们必须承认,不是所有涉及股东之间的分歧都可这样容易解决。我们不时会见到一些例子,就是股东分歧会导致争拗,最后更要透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亚洲电视(亚视)大约於两年前的股东争拗就是一个例子。有关股东分歧的官司直至现时仍在法院处理中,我亦不方便在此再作评论。但我想强调,亚视的股东争拗政府也没有干预。

  DBC因股东意见立场不同,出现争拗而双方又未能立即解决,最终导致公司运作上出现问题,这与其他公司的股东争拗在性质上没有什么分别。既然有关股东当初是自愿走在一起合作投资,是有关股东的选择,往后他们合作是否顺畅,也是有关股东自己的选择,政府不适宜干预。汤家骅议员在发言时,引述我在多个会议中引述他的说话,我在此再表述一次,我引述的说话是汤家骅议员在十月二十一日的公众发言,我引述汤家骅议员当日是这样说的:「我始终是一个律师,要说清楚目前的情况怎样,这是一个商业纠纷,政府是不应该介入这个商业纠纷。」当然汤家骅议员当日也谈了其他事,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上网重温。

为何不追究股东不按承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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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DBC事件中,我曾听到意见,要求政府及通讯局追究有关DBC股东没有根据牌照的承诺作出投资。在这方面,我希望解释一下我们规管的机制。

  根据声音广播牌照条款规定,持牌广播公司须落实执行经通讯局批准的投资计划;如须修订投资计划,须向通讯局申请豁免。因此,如任何持牌广播公司在未来的投资未能符合承诺,须向通讯局作出合理解释。任何违反该牌照规定的持牌广播公司,通讯局可作出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时吊销牌照。我们必须留意,条例及牌照条款只赋予通讯局监管持牌广播公司的权力,包括确保持牌广播公司会履行投资承诺。条例及牌照条款并没有就持牌机构股东之间的承诺或协议作规管。因此,若因股东的争拗而引致持牌广播公司运作出现问题,通讯局或政府最终也只能惩罚持牌广播公司,而不是个别股东。

  从监管角度来说,我们重视的是持牌广播公司的承诺投资,对於有关投资当中每位股东所占的份额,属有关股东之间的协议,并非牌照条款监管的范畴。我们明白有部分议员及市民不希望DBC停止运作;但DBC是私人机构,条例及牌照条款不会有条文强迫该公司或其股东继续投资,或阻止该公司倒闭。

究竟要求政府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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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整件事件中,我见到有些朋友要求政府介入。我非常细心地聆听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意见。举例而言,我留意到有以下说法:

  首先,八月有报纸文章提出本人作为局长不肯介入事件,甚至不闻不问的指控。但介入什么呢,则语焉不详;

  第二,在十月有报纸文章又指政府没有理由置身於事外,不介入事件。同样地,文章也没有说清楚究竟要政府介入什么?

  第三,在十月二十六日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郑经翰先生说:「我不是要求政府介入…我希望他,主席,我相信是指我,作为局长…请两方面的股东有争拗的坐在一起,安排会议」。在我看来,郑经翰先生虽然没有承认,但他要求的介入,其实就是要求政府调解股东之间的纠纷。正如我刚才提及,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亦设有合适的商业调解机制。如果有关诉求是为安排会议调解股东之间的争拗,我相信提供商业调解服务的机构,会比政府更加能够提供专业的商业调解服务。

  主席,又例如有「争取复播运动行动委员会」的成员在十月於报章撰文,表示现时DBC因股东争拗而无端停播,不管个中原因为何,政府都有必要立即介入,深入调查,追究责任,绝不能坐视不理。在这方面,我已解释,政府一直都有按牌照条款、法例和程序进行监管的工作,尽责地处理DBC违反牌照规定的事宜;但如果因为某DBC股东的意见和立场与某些人士不同,当局就可以随意调查该股东或持有关意见/立场的人士,这实在是误解了有关的规管制度和法例的精神。如果监管当局可以随意就某广播机构股东的意见/立场而肆意介入调查该机构的内部运作,我可以想像广播机构的独立自主将会荡然无存。

政府尊重持牌广播公司的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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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直尊重持牌广播公司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干预其内部运作。通讯局制定的电台节目标准守则,亦只针对节目标准,并订明该局不会预先审查任何节目;持牌广播公司须负起编辑的责任,确保传送的节目符合守则的规定。基於持牌广播公司是从事大众传媒的工作,其股东每日都可能从不同方面听到批评和赞美的意见,但无论是否认同这些意见,他们都需要自行决定自己的立场。我呼吁议员深思,是否因为怀疑某持牌广播公司股东听到一些批评的意见,政府或立法会就要插手干预。如果这样是对的话,政府及立法会岂不是今天会因为某种意见和立场,而插手干预某持牌广播公司的内部运作;他日,我们又可以因为另一种意见和立场,而插手干预另一间持牌广播公司的内部运作吗?在香港这样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这不单是会没完没了的,更重要的是,这些干预不是正好会破坏本港持牌广播公司的编辑自主吗?

  我刚才听到议员就议案发表了不同的意见,我也希望就个别事项作出回应。

  首先,刘慧卿议员、单仲偕议员和其他多位议员也提出,政府曾经介入亚视的股东争拗,但就不介入今次事件。

  据我的资料显示,政府在二○一○年亚视股东争拗事件中并无介入有关股东之间的分歧。

  资料显示,和DBC事件一样,我们在亚视股东争拗中和持牌广播公司密切联系,以了解事件发展。同时,和DBC事件一样,政府一直和亚视的高层管理人员接触,并非直接和个别股东联系。两件事件中的处理方法大致相同。

  我们的纪录显示,当时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只是向传媒表示:政府有机制监察亚视运作及财务状况;密切注视亚视股权变动的发展,希望亚视董事局继续妥善管理电视台的节目;及亚视管理层已经公开表示明白有责任维持电视台的服务不受影响。

  事实上,亚视股东争拗由二○一○年上半年约三月发生至现在,一直有法律程序在进行中。在这过程里,政府没有亦不适宜作出干预。

  亚视股东争拗引致该公司一度出现资金短缺,当时政府有否介入呢?我们的资料也显示,政府并无介入。

  跟DBC事件一样,我们在亚视资金短缺一事中和持牌广播公司密切联系,以了解事件发展。两件事件的处理方法大致相同。

  多位议员也有提及,我先前曾经在奥运转播权争拗有参与其中,但今次为何不介入,正如我向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解释,有关奥运转播权涉及机构之间的沟通问题,并非个别传媒机构的内部运作事宜,所以大家不能混为一谈。

  刘慧卿议员和马逢国议员也非常关心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发展,在此也提及有公司购入了一定数量的数码声音收音机。我们非常明白DBC的营运问题,对整体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特别是收听该公司节目的听众会带来影响。我们希望DBC股东以务实态度解决分歧。

  但无论如何,香港电台(港台)和另外两间商营机构现正按计划和牌照规定提供数码声音广播服务,除了正式启播八条节目频道之外,会陆续增加至11条节目频道。

  市面上出售的数码收音机也可接收我上述所说的电台节目。主席,我们会继续与港台及有关公司致力为市民提供优质的数码声音广播服务。

  其实数码声音广播只是刚刚推出不久。我们期望听众能给予时间和空间让我们的电台发展这项崭新服务。

  叶刘淑仪议员刚才问及,如何处理如果撤销DBC牌照之后腾出的频谱,在此,我当然不想见到DBC倒闭,但我们会很小心处理这件事,我们会了解DBC事件的发展,至於现时谈论如果撤销牌照之后如何处理DBC有关频谱的事宜,我认为现在来说是言之尚早。

  最后,陈志全议员提到DBC的投资承诺,我想在此再解释一下,DBC在获得牌照时的投资承诺,即基本建设及节目的投资承诺,是由获得牌照时起计的,首六年总共投资3亿9,100万元。

  何国辉先生在十月二十六日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亦说过,直至今年二月为止,DBC股东的注资,其实已经达到1亿5,000万元。1亿5,000万元其实已经超过当初其计划中首年预计的投资。

  主席,自从DBC股东争拗事件发生以来,我们已经一再呼吁,希望DBC的股东和DBC的临时接管人继续务实地解决问题。

  我们在DBC股东争拗这件事上其实已经消耗了不少时间和精力,我们应该向前看。我深信现在是时候让通讯局继续根据牌照条款和法例处理DBC事件,并不时向公众交代。我们亦应该让该公司股东继续透过法律途径处理问题。我们认为立法会不应另行调查,因为如果这样做,一定会影响监管机构的工作,对解决事件起不到作用之余,更立下干预广播公司内部事务的极坏先例。这先例一开,我们不难想像下一次出现另一间广播机构股东争拗纠纷时,不论有关广播机构的背景或立场如何,一样会有强烈声音要求政府介入干预该广播机构的内部运作,最终必定会一手破坏我们一向珍视的广播机构独立自主。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反对陈伟业议员的议案。多谢主席。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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