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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局就亚视电视节目「ATV焦点」违反电视节目守则的规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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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有关亚洲电视(亚视)在二○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七日播放的名为「ATV焦点」的电视节目,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共接获超过42 000宗公众投诉。通讯局需时小心审阅每宗投诉,将投诉人提出的关注事宜分类,并详细研究有关事宜有否违反《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电视节目守则》)中的相关条文。

  关於该节目的42 000宗公众投诉的主要投诉事宜为:

(一) 在有关节目中,发表意见的人士并没有在节目出现或可让观众识别其身分,而节目的名称包含了电视台的名称。该节目仿似社论,所发表的是亚视本身就香港公众关注的争议性议题(即反国民教育示威)的立场。这违反了持牌机构在讨论具争议性的议题时应保持中立的原则;

(二) 其表达形式如新闻或时事节目,故不应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

(三) 对支持反国民教育示威人士的指控失实、有误导成分及欠缺事实根据;以及

(四) 就国民教育议题上发表单方面的偏颇意见,但没有给予其他人,尤其是在该节目中受到批评的人士,适当的机会作回应。

  在考虑有关投诉时,通讯局知悉该五集节目被亚视定为「个人意见节目」,但节目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有关节目主持及评论员或撰稿人(尽管由二○一二年九月五日开始提供了撰稿人的笔名)或制作团队的资料。与传统的「个人意见节目」不同,该五集节目中并没有出现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的人物。节目播放的形式及手法令观众强烈觉得该节目是发表亚视立场的电视台评论。

  尽管公众对亚视以有关形式播放类似电视台评论的节目表示极度关注,通讯局注意到现时的《电视节目守则》并没有明文禁止持牌机构在其「个人意见节目」中表达本身意见,亦没有就「个人意见节目」的形式及表达手法作出规限,故通讯局认为该五集节目可勉强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因而不受适用於新闻及时事节目的恰当持平的条文所规管。

  纵然如此,通讯局认为亚视在以下方面仍然违反了规管「个人意见节目」的《电视节目守则》第9章:

(一) 该五集节目未能提供适当机会予其他人作回应-违反第17(c)段;

(二) 未有让有关国民教育的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违反第17(d)段,其中规定持牌人应注意,任何以系列形式播出的个人意见节目,皆有需要尽量让多方面意见得以表达;

(三) 提供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事实资料-违反了第1A段,其中要求持牌人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新闻、时事节目及个人意见节目的事实资料准确无误;以及

(四) 於二○一二年九月五日和六日两集中有两处错误的资料-违反第17(b)段-其中规定必须尊重事实,个人意见节目中表达的意见(无论如何偏颇)不应以虚假证据为依据。

  考虑过有关个案的所有情况及《电视节目守则》的条文,通讯局决定向亚视发出警告,促请它严格遵守《电视节目守则》中的相关条文。

  通讯局在作出裁决时,明白公众十分关注该五集节目的表达手法,因为有关手法令观众强烈认为这是一个发表亚视就国民教育事件立场的电视台评论,而所表达的意见是一面倒和偏颇的。通讯局极为重视言论自由,同时尊重持牌机构在节目制作方面的编辑自主。由於该五集节目勉强被视为「个人意见节目」,所以新闻或其他真实题材节目必须恰当地持平这项规定并不适用於该五集节目。

  不过,亚视持有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容许其使用属珍贵公众资源的频谱提供广播服务,因此它所提供的电视节目服务必须切合蒥民的期望。通讯局在考虑有关投诉时,一直严格遵照《电视节目守则》的相关条文及顾及公平对待各方及保障言论自由的需要。但通讯局知道公众十分关注持牌机构以「个人意见节目」形式在节目中表达持牌机构的意见,因此,通讯局会尽快检讨《电视节目守则》的相关部分,以回应公众的关注。

  有关个案详情请参阅附件。

  由於通讯局就该投诉个案收到非常大量的投诉,故此不会个别回覆每名投诉人。有关详情,公众人士包括有关投诉人,可浏览上载於通讯局网站上的通讯局裁决www.coms-auth.hk/filemanager/tc/content_713/appx_20121205.pdf。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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