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委任专责委员会调查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停止广播服务事宜决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动议委任一个专责委员会,调查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停止声音广播服务及相关事宜的拟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代主席先生:

  就香港数码广播有限公司(DBC)停止广播服务一事,我已在十月二十六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的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向委员及公众人士清楚交代政府当局就事件的立场和所做的跟进工作。刚才陈伟业议员以他自己的角度去分析整件事件的发展;我想藉此机会,向议员重申几个重点。

  首先,政府的政策一向支持数码声音广播的发展,致力提升数码声音广播的服务水平。基于以上的政策,电台服务现时已由以往只有AM/FM频道,扩展至数码声音广播频道,电台频道数目由以前13条,已经增加至现时超过20条,大大增加市民收听资讯及发表意见的平台。这项政策并没有改变。政府会继续支持数码声音广播服务的发展。

  我们留意到有评论指政府对DBC事件袖手旁观。这说法并不正确。正如我在上月底向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解释,自从出现DBC股东争拗的报道后,本局一直与DBC管理层保持联系。在该公司管理层的要求下,本局亦曾不止一次与他们会面。本局在事件发生以来,曾多次去信DBC,要求该公司交代与运作和遵从牌照条款相关事宜。在信中,我们亦要求DBC澄清有关该公司可能停止运作的消息。我们亦曾多番书面催促公司回答。为确保市民大众能得知事件发展和政府跟进的工作,本局曾多次发出新闻稿。我亦多次就事件会见传媒,亦出席访问和电台「烽烟」节目,讲述政府的跟进工作。

  至于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方面,他们于十月十日下午接获DBC的书面通知,表示该电台的广播服务于当日晚上八时后停止运作。DBC的广播服务亦随之在当日晚上八时停止。通讯办在当晚马上去信该公司,重申牌照要求,并且要求公司交代详情。及后,通讯办在十月十二日下午接获DBC将于十月十五日恢复广播的书面通知,而有关服务亦在十月十五日早上七时恢复。通讯办在收到DBC通知的当日,马上去信该公司了解复播详情,并提醒其需遵守牌照条款和《电讯条例》。DBC在十月十六日向通讯办表示该公司恢复广播的安排会继续直至另行通知,并承诺其服务会符合相关法例、牌照条款及业务守则。此外,通讯办在十月十五日去信DBC,表示该公司于十月十日至十四日停止服务,表面证据显示可能构成违反牌照条款。通讯办在十月十八日去信DBC,邀请DBC就早前停播可能违反牌照的规定,向通讯局作出申述。其后,通讯办于十月十九日再去信DBC的临时接管人,要求DBC就媒体报道该公司将在十月二十一日晚上十一时起再度停播的事宜作出澄清。自十月中旬法院委任德勤会计师行为DBC的临时接管人以来,本局及通讯办亦已分别与临时接管人联络,跟进该公司的情况。

  此外,就DBC事件,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通讯办收到一定数量的投诉及查询。当局已安排尽快回覆相关的投诉及查询。

  由以上可见,当局一直恰如其份,从监管角度,密切跟进事态发展,留意该公司遵从牌照条款和《电讯条例》的情况。通讯局最近已就DBC今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五日期间停播一事,裁定该公司违反牌照规定,并向该公司罚款八万元。就DBC临时接管人较早前提出暂时偏离牌照节目规定的申请,通讯局在考虑该公司提交的理据及资料后,已决定拒绝其申请。通讯局亦已初步裁定,由于DBC自今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偏离了节目规定,严重违反了牌照条件,故须按法例对DBC施加与违规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持续时间相称的惩处。通讯局现正邀请DBC临时接管人就此作出陈述。在考虑有关陈述后,通讯局会作出最终裁决。由此可见,当局一直恰如其份,致力履行监管工作的责任。

  我必须强调,我们根据牌照条款和《电讯条例》履行监管工作,并不等如政府应该干预DBC股东之间的分歧。在这方面,我们已经一再强调,股东分歧应循商业或法律途径解决,政府不适宜担当专业调解员的角色。我亦留意到DBC的股东正循法律途径解决分歧。政府向来尊重持牌广播公司的独立运作和编辑自主,因此不会干预其内部事务,因为这样做会构成非常危险的先例。我又希望藉此机会澄清,根据我们的记录,政府在有关二○一○年亚视股东纠纷及伦敦奥运转播权的事宜,都没有干预个别广播机构的内部事务。

  代主席先生,当局一直致力履行监管工作的责任,事件现时正按既定程序由通讯局依法跟进,我们认为并无需要另行跟进现行规管架构或法例所能处理的事项;事实上,这将会与通讯局的工作重叠,亦会影响通讯局的工作。最重要的是,DBC股东之间现正透过法律程序解决公司管理问题,其他人包括政府根本不适宜作出干预。我强调,政府尊重传媒机构的独立运作,不应干预其内部事务,否则,我们的传媒机构一直享有及珍视的独立自主将会受到破坏,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这个原则同样应得到立法机关的尊重。因此,我们认为立法会不应就DBC停播成立专责委员会,立下干预传媒机构内部运作的极坏先例。

  主席,我希望首先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稍后再作补充。不过,主席,刚才陈伟业议员把DBC的服务和香港电台(港台)的服务作比较,我知道陈伟业议员很喜欢DBC的节目,但我不能够说我们港台的服务稍逊,港台启播至今超过八十年,是公认最有公信力的电子传媒之一,亦是收听率最高的电台之一,所以我认为港台的服务是非常优越的。多谢主席。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