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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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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十二月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2,500元至2,8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於本年三月及六月巡查分别位於旺角广东道、新填地街,及土瓜湾鸿光街的三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旅馆的房间。这些处所在巡查当日均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管理广东道及新填地街处所的两名女子及经营鸿光街处所的一名男子均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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