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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僭建物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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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行政长官及部分政治委任官员先后被传媒揭发其寓所有僭建物。上月二十三日,行政长官以书面声明交代其大宅僭建的问题,并透露他于去年十月发现他持有的4号屋的地下低层的洗衣房、部分储物室和工人房在买入前已被扩建,扩建面积约二百平方。他于去年十一月拆除扩建部分并以砖墙密封。另外,去年七月,传媒揭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局长)持有位于麦当劳道的住宅单位有僭建物。最近,有报道指出,局长得到屋宇署的同意,无须拆卸僭建物及还原单位,而以「补救方案」将部分僭建物保留并建成一个露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屋宇署现时有否采用一套对僭建物一视同仁的「先清拆、后入则」(即规定有关业主须先将僭建物清拆使单位还原,然后才可向该署递交改建工程的申请及图则)的执法政策;若有,为何屋宇署处理上述行政长官及局长的物业内的僭建物的方法与处理其他僭建物有差别;若没有该执法政策,根据现时的政策,屋宇署应否要求行政长官先将僭建空间拆卸还原,然后再申请将储物室以砖墙密封;屋宇署会否评估行政长官没有按该程序处理僭建空间有否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有关规定;

(二)屋宇署人员于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到行政长官的大宅视察时,有否怀疑于4号屋地下低层储物室的砖墙后面有扩建部分;如有,为何没有跟进;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有报道指局长就其麦当劳道的单位的僭建物提出「补救方案」保留僭建物而无须遵守「先清拆、后入则」的规定,此种「补救方案」是否适用于所有人;若是,批准采取「补救方案」的准则为何,包括该等准则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僭建物;屋宇署有否公布该等准则的详情;如没有公布,原因为何;若不是适用于所有人,原因为何;

(四)屋宇署会否在业主就僭建物提出「补救方案」之前,向其发出清拆令;如否,原因为何;如会,在根据该署批准的「补救方案」完成改建工程后,并因而使有关单位的合法的楼面面积有所增加的情况下,已发出的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失效,原因为何;及

(五)局长就上述单位的僭建物向屋宇署提交「补救方案」前,屋宇署是否已向局长发出清拆令;如是,该清拆令的执行情况及屋宇署的跟进行动为何;在局长提出的「补救方案」的工程完成后,该单位增加了多少合法的楼面面积,以及清拆令是否仍然有效;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楼宇安全问题,在处理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僭建物」)时,屋宇署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屋宇署的一贯程序,如在视察后确定有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而有关僭建物没有迫切危险,亦不是紧急个案,署方会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敦促其尽快自行纠正违规情况。若业主未能在指定限期内进行纠正工程,该署便会发出法定命令,着令业主进行所需工程纠正违规情况,亦会把有关命令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对于未有遵从法定命令的业主,屋宇署也会考虑对其提出检控。至于不属于须优先取缔类别的僭建物,屋宇署会因应情况向业主发出劝谕信或警告通知,敦促业主自行安排清拆僭建物。

  纠正违规情况在《条例》下亦有不同要求,有些工程为豁免工程,无需向屋宇署申请便可进行;有些属「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范围,视乎类别,某些可在完成后向屋宇署提交报告;而有些则需先取得屋宇署批准方可进行。简言之,不同的纠正违规工程如何处理有不同规定。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如上述,屋宇署一直遵从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的精神,根据《条例》及现行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行动。我们亦多次表明屋宇署会不偏不倚地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并不会因为业主的身分而作任何特别安排。简言之,署方不会因为业主是高级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而在执法上特别严苛或特别宽松。

  就问题所指贝璐道4号4号屋地下低层的空间,屋宇署是于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到现场视察的。当时署方没有发现传媒报导所指的「僭建工人房」或新的僭建物,但发现原来士多房的一幅外墙有部分与原来的批准图则所显示的位置不符。屋宇署根据一贯做法,于六月二十七日发信予业主及认可人士,要求提供该幅墙的构造及其建造目的的资料,其后亦三次书面催促认可人士提供有关资料。在十一月二十三日,业主发出声明,内容包括有关4号屋地下低层空间的资料,屋宇署随即在接着的第一个工作天(即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现场视察,并即时要求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提交资料及尽快安排打开该幅外墙,以便详细视察。屋宇署于十一月二十九日再到上址视察时,有关外墙已打开了一个门口大小的入口,屋宇署人员发现有关外墙后面有一个楼面空间。经视察后,屋宇署确定有关楼面空间属须优先取缔的僭建物,署方已于十二月三日向业主发出劝喻信,敦促其尽快拆除有关僭建物。屋宇署人员会继续分析评估视察所得的资料,以及与业主委任的认可人士跟进,以确立应采取的进一步执法行动。

(三)、(四)及(五)就问题所指的麦当劳道44D号4楼物业的僭建物个案,根据屋宇署人员视察所得,有关单位进行了以下违例建筑工程:
(1)在客厅的外墙外加建了一个以玻璃窗及金属栏杆围封的露台;及
(2)在睡房的外墙外加建,并在加建部分的外围以实心墙及玻璃窗围封。

  在屋宇署于二○一一年八月按照一贯程序向业主发出劝喻信后,业主随即委任认可人士处理。屋宇署于二零一二年四月接纳认可人士提交的补救工程建议书,以进行以下的补救工程:
(1)拆除扩建露台的玻璃窗及金属围栏,并在客厅原本批准的外墙位置建造玻璃间墙连玻璃门,并在露台外围加建玻璃围栏;及
(2)拆除睡房扩建部分的玻璃外墙,并安装新的具有防护栏障功能的玻璃外墙。

  根据认可人士提交的资料显示,有关单位楼上及楼下的单位客厅位置亦有相同设计的扩建露台,并在露台围栏建有花槽,而44D号4楼单位的扩建露台则没有花槽。因此,认可人士就44D号4楼单位提交的补救工程建议,并不涉及将所谓「花槽」改变作露台或客厅的一部分。

  屋宇署在处理僭建物个案时,会核对有关楼宇的批准图则,若有关建筑工程没有在批准图则中显示,亦不属于豁免审批工程或已根据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下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指定小型工程项目,便属于僭建物。根据《条例》,屋宇署并没有权力对已完成的僭建物作出审批。在完成清拆工程后,业主如有意进行有关建筑工程,可根据《条例》的规定向屋宇署提出申请。由于问题所指的僭建物个案涉及一些特别情况,屋宇署是根据下述处理类似情况所订的既定做法采取跟进行动。

  在过往进行大规模清拆僭建物行动当中,屋宇署曾遇到一些个案,业主要求署方不要就有关僭建物采取执法行动。这些个案涉及的搭建物是他们作为第一手业主从发展商购入有关单位时已经存在,而有关搭建物并没有在批准图则中显示;而在楼宇入伙纸发出后,业主并没有进行任何加建及改建工程。这些搭建物的例子包括悬臂式搭建物如露台或花槽附建于楼宇外墙,或位于不易于察觉的位置如天井、楼宇内角等的搭建物。在一些大型清拆僭建物行动当中,也有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曾就屋宇署发出的清拆命令提出上诉。当中涉及附建于楼宇外墙的搭建物,而这些搭建物是没有在批准图则中显示的。上诉人的理据是当他们从发展商购入有关单位时,这些搭建物已经存在。在去年一宗涉及《条例》的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认为建筑物审裁小组不应在没有裁断到底涉案露台是否在有关大厦兴建同时建成之事实真相便否决申请人的上诉。

  基于以上考虑,屋宇署其后检讨有关类似情况,并且订出处理这类个案的做法。根据现行做法,若有资料显示有关僭建物为楼宇刚入伙时,由发展商或承建商为整幢楼宇统一兴建,屋宇署会视乎有关楼宇的僭建物的实际情况、有关该楼宇的背景资料及根据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以考虑是否就有关僭建物采取取缔行动。尽管经评估实际情况后,屋宇署可能不会就有关僭建物采取即时取缔行动,但其仍然属于僭建物,屋宇署亦会根据《条例》发出法定警告通知,并把通知注册于有关的物业业权记录上。此外,屋宇署会把有关僭建物记录在案,倘若日后情况有变而有需要,该署或会考虑采取取缔行动,着令拆除僭建物。

  就麦当劳道44D号4楼物业的僭建物个案,屋宇署会根据《条例》和现行的僭建物执法政策,以及上文就处理类似情况所订出的既定做法,继续跟进扩建露台和睡房的扩建部分。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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