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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监察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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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廖长江议员的提问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根据上月起实施的雇员自选安排(半自由行),雇员可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供款的累算权益转移至合意的受托人所营办的强积金计划。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市场上有众多的强积金计划和基金类别可供选择,使人眼花撩乱,无所适从,他们担心误选投资表现差劣的强积金计划。然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除了提供各强积金计划的基金开支比率的比较表外,一直没有提供强积金计划的投资表现的比较资料,反而消费者委员会在今年十月发表了一份强积金计划收费和回报率的研究报告。此外,亦有市民向本人反映,希望强积金计划能提供更多投资选择,以增加回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积金局为什么一直没有提供强积金计划的投资表现的比较资料;积金局会否定期发表此类资料,以协助雇员和雇主作出明智的选择;是否知悉积金局会否设立监察机制,推动受托人改善旗下强积金计划的投资表现,例如要求投资表现持续差劣的受托人提交报告及对他们作出警告,如多番警告后仍未有作出改善,则考虑将有关受托人除名;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鉴於有市民指出,有不少基金投资公司旗下非强积金计划的基金的投资表现良好,但该等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而收费相若的强积金计划的投资表现却差劲,是否知悉积金局有否就上述情况作出研究;若没有研究,原因为何;若有研究,结果为何,若这情况确实存在,积金局有否要求有关的受托人交代原因;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改革强积金计划,以增加可供市民选择的投资组合和模式,例如让市民以供款作置业首期或购买医疗保险之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为协助强积金计划成员作出适当的投资决定,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一直广泛宣传就计划成员作出强积金投资决定前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的特点(例如:基金选择、风险程度及过往回报表现)、服务、基金收费,以及个人因素(例如:个人投资目标及承受风险的能力)等。就回报水平,积金局认为基金过往的投资表现并非未来表现的可靠指标,公众直接比较不同强积金计划及基金投资表现资料的时候,必须有此理解。

  自二○○六年起,积金局定期公布各类基金的投资回报资料,并在网站登载各个强积金基金的便览,概述有关基金在报告发表日之前一年、五年和十年的回报及收费情况。积金局规定受托人必须以统一的格式,提供这些表现资料,方便计划成员进行比较。另外,市场亦有提供强积金基金表现的资料。自二○○七年起,积金局在网站加入超连结,连接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网页,以便计划成员浏览公会就基金投资表现提供的对比资料。由本月中起,积金局会在其网站直接登载有关资料。总的而言,政府认为积金局应不断完善强积金制度下的资料披露,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就强积金受托人的监察,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的规定,核准受托人必须确保其投资经理为计划成员的利益行事,及履行监督并妥为监管投资经理的责任,以确保他们遵从《强积金条例》的法定投资要求。除发出指引及指示,说明核准受托人应如何履行上述责任外,积金局亦透过实地巡查及其他监督措施,例如审核核准受托人所呈交的定期报告,进行监察。

(二)我们须明白要合理地将强积金基金与非强积金基金的收费及投资回报作直接比较,是有相当的难度。具体来说,强积金基金与非强积金基金的收费结构不尽相同:有别於非强积金基金,强积金基金并不会收取任何认购或赎回费用;而收取雇主供款、协助追讨拖欠供款等行政工作引致的费用,亦不适用於非强积金基金。就投资回报而言,必须留意的是,与市面上某些零售投资基金相比,强积金基金的投资策略须符合《强积金条例》订明的投资规定。由於设立强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要协助计划成员为退休生活早作储备,因此强积金基金一般较重长期回报和风险防范,所以把强积金基金的短期投资表现与非强积金基金的表现直接比较,并不恰当。尽管如此,积金局曾分析二○一一年十月至二○一二年九月这一年间的基金投资表现,结果显示强积金基金的表现与非强积金基金相若。这结果与积金局早前委托机构,检讨强积金股票基金表现所得的结果,大致吻合。根据该检讨结果,由强积金制度成立至二○○八年年底间,强积金股票基金的投资表现优於同类型的认可非强积金股票基金,而与相应的指数基金相若。

  就此,政府会与积金局积极跟进改革措施,希望能促使强积金收费在合理时间内有较大幅度的下调,从而提高计划成员获取的回报。

(三)强积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重要支柱,旨在协助就业人口为退休生活早作储蓄。虽然有个别其他地区的退休保障制度容许雇员按一系列不同理由提取权益,例如支付购置物业的首期付款,但相对於强积金制度,该等制度涵盖更广泛的社会政策,何况它们是建基於远较强积金为高的供款率,并非香港社会现时所能接受的。

  积金局早前根据过去多年累积的运作经验和收到的意见,检讨了提取强积金权益的规定,并在今年较早时候完成公众谘询。大多数回应者均赞成谘询建议,明确容许计划成员在年满65岁后分阶段提取强积金累算权益的选择,并让证实患上末期疾病的计划成员可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积金局现正拟备详细的立法建议。

  下一步,政府与积金局会跟进改革强积金制度,包括检讨强积金制度下的基金选择。我们在为计划成员提供投资选择的同时,要顾及这些选择能否为他们的退休保障带来实际裨益。我们会在进行这项检讨及考虑其他改革强积金制度的可行方案时,邀请公众参与表达意见。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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