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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监察工资发放及发还承建商及分包商为工地人员所作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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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张超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发展局制订的《监察工资发放及发还承建商及分包商为工地人员所作的强制性公积金供款指引》(《指引》),发展局会向工务工程的承建商发还它们及其分包商为其工地人员所作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供款。本人接获一名市民投诉,指这做法有偏袒该等承建商之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发展局於何时及为何制订《指引》;在制订《指引》期间有否谘询公众;

(二)鉴於《指引》第3.2.1段订明,3类工地管理或督导人员可获豁免向政府提交雇佣合约和支薪及强积金供款纪录,当局给予该等人员豁免的考虑因素或理据为何;在欠缺该等资料的情况下,当局如何确保不会向承建商发还超出实际所需的款项;

(三)除了《指引》适用的承建商外,政府现时有否向其他私营机构发还它们为其雇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若有,

(i)该做法何时开始实施;
(ii)有关的雇主的类型及数目;及
(iii)过去三年,每年发还的强积金供款金额及该做法所引致的行政费用;及

(四)鉴於有市民指出,政府向其工务工程承建商发还强积金供款的做法,对其他雇主不公平,政府会否考虑取消该做法;若会,时间表及计划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我们一向非常关注工地人员工资应得到保障。鉴於涉及工务工程的工资纠纷个案数字於二○○四年明显有所增加,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当时亦向我们提出,欠供强积金的投诉多与建造业有关。有见及此,前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在二○○五年一月,连同相关政府部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建造业界的相关商会及工会,携手筹组了一个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改善措施,以解决业内有关欠薪及雇主欠供强积金的问题。

  工作小组建议於工务工程合约中推行一系列保障及监察工地人员支薪的措施,包括规定工地人员须与其雇主订立书面雇佣合约、工地人员支薪须经银行账户自动转账、聘请劳资关系主任监察工地人员支薪纪录及处理有关欠薪的投诉等。此外,承建商一般会在投标时,将为日后受聘用的工地人员而须作的强积金供款,纳入并反映在其投标价中。为解决业内雇主欠供强积金的问题,工作小组建议於工务工程投标书中为强积金供款设立分项,与投标价格表中的其他项目分开,承建商在有关雇主未为其聘用的工地人员作出适当的强积金供款前,不可获发放有关供款款额。有关保障及监察措施於二○○五年十二月起陆续於部分工务工程合约中试行,并自二○○八年七月起在所有基本工程合约实施。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自上述监察工地人员支薪措施推出以来,我们一直监察其执行情况,并收集业界持分者,包括工务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劳资关系主任、有关商会等的意见。期间业界持分者曾向我们反映一些在执行有关合约条款时所遇到的问题,并要求发展局就相关措施发出指引,供业界参考。在征询了业界持分者的意见后,我们於今年七月发出《指引》,为负责工程项目的前线人员提供指引,令有关措施能有效、顺畅及一致地在所有工务工程中执行。我们会继续与业界持分者和工务部门的前线人员保持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自上述监察工地人员支薪措施在二○○八年七月全面落实及运作一段时间后,香港建造商会、香港机电工程商联会、香港建筑业承建商联会、香港建造业分包商联会及不同承建商不时向我们反映,在申请发放强积金供款的过程中,须把有关雇员包括工资等资料经过多项程序处理,例如分包商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资料须先递交给承建商,经承建商有关人员整合处理后,再交予劳资关系主任核对,再经由工程合约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审批。有关商会指出,他们的管理/督导人员的雇佣合约及工资乃商业敏感资料,而这些资料在以上申请过程中可能会被不同人士接触到,因而损害相关资料的保密性。而且,部分担任管理/督导职位的工地人员,不愿意向第三者披露他们的雇佣合约及工资资料。因此,有关商会提出豁免有关担任管理/督导职位的工地人员须提供其雇佣合约及工资资料的要求。

  在小心平衡了有关豁免管理/督导人员提供其雇佣合约及工资资料的要求,及有关人员就上述措施全面保障的需要不多,我们在《指引》中加入了一项安排,容许在《指引》第3.2.1段订明的以下三类管理/督导人员申请豁免提供合约和工资资料:

(1)由承建商、第一层分包商及承建商聘请的工程顾问所直接聘用及驻总部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在承建商工地人事组织图上列出的管理团队成员,或在第一层分包商人事组织图上列出的唯一督导主管;

(3)由承建商、第一层分包商及承建商聘请的工程顾问按月薪聘用及其月薪超过$25,000而在人事组织图上列出的其他管理人员。

  在递交有关豁免申请时,该管理/督导人员及承建商须提交《指引》第3.2.3(a)至(c)段所列明的资料,包括(1)管理/督导人员亲自签署的申请表,表明其拒绝披露其雇佣合约及工资资料;(2)由承建商或分包商作出的声明,确认相关的管理/督导人员是他们直接聘用的雇员;以及(3)由承建商或分包商提交资料以证明相关申请工地人员乃担任管理/督导职位。

  所有被批准豁免提交支薪纪录及强积金供款纪录的管理/督导人员,均须在其支薪周期结束后,向相关工程合约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提交他/她们已收取全数薪金及其雇主已作强积金供款的声明书。承建商在申领发放上述获豁免人员的强积金供款时,亦须提交一份声明书申明其已为这些人员作出强积金供款及订明其供款款额。此外,《指引》亦订明相关工程合约的工程师/建筑师/测量师须不时作出抽查,以核证承建商提交的声明文件内所申领的强积金供款发放款额的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指引》的要求,并查询相关获豁免人员其雇主是否已为其作出强积金供款。

(三)根据我们现时取得的资料,上述在工务工程投标书中为强积金供款设立分项,使承建商在有关雇主未为其聘用的工地人员作出适当的强积金供款前,不可获发放有关供款款额的安排,只适用於工务工程合约的承建商。政府并未有向其他私营机构作出上述安排,发还它们为其雇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作为保障员工的措施。

(四)如前文所述,承建商一般会在投标时,将为日后受聘用的工地人员而须作的强积金供款,纳入并反映在其投标价中。事实上,於工务工程投标书中为强积金供款设立分项,令承建商在有关雇主未为其聘用的工地人员作出适当的强积金供款前,不可获发放有关供款款额,有助防止承建商为求取得工程合约,刻意降低投标价,而在取得工程合约后为减低成本而逃避为其工地人员作出强积金供款的责任。然而,无论有此措施与否,承建商均应就有关雇主为工地人员所作的强积金供款反映在整体标价内,承建商及分包商亦不会获减免作为雇主而须履行在《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的责任,故此,上述安排实为保障员工的措施,并不存在偏袒任何承建商或对其他雇主不公平的情况。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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