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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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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上述议案,其内容已在发给各位议员的文件中列出。这项议案建议修订《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

  在取得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事先批准后,香港律师会理事会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73条订立这些规则。《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的主要目的,是列明律师在处理当事人款项时所须遵守的原则,并将经修订的《律师帐目规则》的适用范围,伸展至律师法团、外地律师及外地律师行。《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主要是修订「当事人帐户」一词的现有定义,并加入「律师」一词的新定义。

  这两套规则和另外三条根据第159章订立的相关附属法例,在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给立法会省览。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随后成立小组委员会,审议上述五条附属法例。

  在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的立法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律师会代表同意小组委员会法律顾问的建议,对《2012年律师帐目(修订)规则》及《2012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作出若干修订。这些修订得到小组委员会支持。

  大部分建议修订都是对有关规则内中英文文本作出草拟方面的修改,不会影响有关条文的实质内容。政府当局对这些建议修订并无异议。在这个情况下,我同意就律师会及小组委员会所同意的修订建议提出这项议案。

  我希望藉此机会,向小组委员会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其他成员致意,感谢他们所付出的努力。

  主席,我谨动议通过议案。多谢。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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