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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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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毛孟静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本年九月,西九龙豪宅项目凯旋门一个高层单位的一块巨型窗户玻璃突然爆裂,从高空掉下的玻璃碎片击伤一名途人。报道指出,自二○○七年以来共有超过三十块窗户玻璃从该屋苑的单位掉下,威胁到当区居民及途人的安全,情况令人忧虑。报道又指出,屋宇署制定的窗户玻璃安全标准远低於欧洲一些国家的水平,而且住宅单位窗户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时有发生,显示「玻璃癌症」问题严重,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年,当局接获大型屋苑或楼龄十年以下的楼宇的窗户玻璃爆裂或掉下事故报告的宗数和该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并按楼龄及事故原因列出分项数字;有否跟进及提出检控;若有,检控数字及其他详情是什么;若否,原因是什么;

(二)有否检讨现行的强制验窗计划每年拣选强制验窗的楼宇数目是否足够;鉴於新建成楼宇的窗户玻璃爆裂及掉下的事故不时发生,会否考虑把楼龄十年以下的私人楼宇纳入强制验窗计划;及

(三)有否计划加强监管玻璃幕墙的设计及建造,并立法规定一旦发生意外,相关的承建商须负上责任;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建筑物条例》(下称《条例》)旨在规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并为此订定安全、徖生及环境方面的建筑标准。根据《条例》的规定,除非属於可透过「小型工程监管制度」的简化规定而进行的指定小型工程或获豁免审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委聘认可人士,并於有需要时,聘请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拟备及提交图则,供屋宇署审批。此外,有关人士亦须聘请注册承建商按照经批准的图则进行有关的建筑工程。在建筑图则获得批准后,认可人士须事先取得屋宇署的书面同意,才可展开工程。有关玻璃窗及玻璃幕墙的用料、设计和建造受《建筑物(建造)规例》所规管,屋宇署亦有制订相关的「幕墙、玻璃窗及玻璃墙系统」及「铝窗」两份《作业备考》,为业界人士提供清晰的设计和建造指引。

  香港的玻璃(如钢化玻璃)品质控制方面的水平一般与欧洲及国际标准相若。屋宇署在其发出「幕墙、玻璃窗及玻璃墙系统」的《作业备考》中,规定所有钢化玻璃须经过热浸程序处理并符合英国标准BS EN 14179-1:2005,以减低钢化玻璃因硫化镍包含物而自发性破碎的风险。该规定符合欧盟标准EN 14179-1:2005。事实上,在制定私人楼宇的各项安全标准时,屋宇署均会参考和借鉴相关的国际标准及经验。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就私人楼宇而言,屋宇署自二○○四年十月才开始记录有关楼宇玻璃窗户连窗框脱落的举报数字,但并没有单是窗户玻璃爆裂个案的数字,亦没有分析涉及楼宇的类别或楼龄。根据有关记录,直至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该署共接获二百三十三宗私人楼宇玻璃窗户连窗框脱落的举报,事件共导致一人死亡及二十二人受伤。屋宇署并没有关於这些个案在问题中提及的其他统计资料。

  另外,根据房屋署的资料,截至二○一二年九月底,在过去十年期间,该署共接获七宗有关居者有其屋屋苑玻璃窗脱落的个案,涉及屋苑的楼龄约由十五年至二十五年。

(二)屋宇署於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全面展开强制验楼计划和强制验窗计划,从根源处理本港楼宇失修的问题。其中,强制验窗计划适用於楼龄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高於三层的住用楼宇除外)。楼宇业主每隔五年须在指定期限内就楼宇的窗户,委任一名合资格人士进行订明检验和委任一名注册承建商进行检验后认为需要的订明修葺工程,而有关的订明修葺工程须在一名合资格人士的监督下进行。每年,屋宇署会安排拣选五千八百幢楼龄达十年或以上的楼宇进行强制验窗计划,每年选出的目标楼宇,将包括不同地区内不同状况及楼龄的楼宇。屋宇署现正陆续向首批按季被拣选进行强制验窗计划的目标楼宇发出法定通知。

  在制定强制验窗计划的规定时,当局曾於二○○三及二○○五年进行两阶段的公众谘询,对象包括社会各界及各主要持分者(包括业主、专业团体及建筑业界)。就强制验窗计划而言,谘询所得的社会共识是此计划应适用於楼龄十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而检验周期应为五年。由於强制验窗计划正处推行的初期,我们现时没有打算更改计划下楼宇的适用楼龄,但会因应所取得的经验不时检讨其成效。我们亦鼓励业主应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为其窗户进行检验及修葺,以确保楼宇的良好保养和安全状况。此外,屋宇署亦有透过宣传教育市民要适当使用窗户及定期保养维修的重要性。

(三)正如上文所述,根据《条例》的规定,除小型工程或获豁免审批的工程外,任何人士如有意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委聘认可人士及/或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拟备及提交图则予屋宇署审批,以及聘请注册承建商按照经批准的图则进行有关的建筑工程。在展开工程之前亦必须事先获得屋宇署的同意。此外,为确保正在进行的建筑工程符合法例规定,屋宇署人员会定期监察及巡查施工中的地盘。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均有法定责任统筹、监督及进行建筑工程,并须提交测试报告以确保其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条例》的规定。在发出占用许可证(俗称入伙纸)前,屋宇署会对有关建造用料或构件的测试报告及已完成的工程作最后核查。

  就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的用料、设计和建造,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须确保其工程项目符合《建筑物(建造)规例》,以及由屋宇署发出的上述两份《作业备考》所订明的安全标准。其中,《建筑物(建造)规例》规定,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所使用的所有物料,须在性质和品质方面适合其所作用途;妥为混合或制备;及在应用、使用或安装时足以发挥其设计的功用。这些规定适用於楼宇内的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而《作业备考》则详细订明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的物料、设计、安装及测试等方面。《作业备考》亦规定注册承建商须聘用具备有关经验和技能的监工和工人,以及订定适当的品质保证程序,以确保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安装妥当。

  任何人士或承建商如违反以上规定,有可能会触犯《条例》下某些条文,例如第40(1AA)条及40(2A)(a)条。根据《条例》第40(1AA)条,任何人明知而违反第14(1)条(即有关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图则和同意工程的展开的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四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港币两万元。另外,违反《条例》第40(2A)(a)条的规定,一经定罪,可处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三年(如属建筑工程(小型工程除外));或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十八个月(如属对建筑物窗户的订明检验或小型工程)。

  屋宇署不时检讨以完善《作业备考》。上述「幕墙、玻璃窗及玻璃墙系统」及「铝窗」两份《作业备考》分别於二○一二年五月及二○○六年三月作出修订。为切合时代需要,屋宇署刚於今年十一月展开一项顾问研究,以检讨现行有关玻璃用料、设计和建造的规定和标准,玻璃窗户及玻璃幕墙将包括在研究范围内。研究亦会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有关规定符合最新国际标准。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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