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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职业司机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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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答覆∶

问题∶

  近日,职业司机身体不适引致交通意外的问题,引起市民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渡轮、铁路、山顶缆车及电车)的营办商,对其驾驶员在入职时及在职期间的身体健康状况有何要求,包括他们接受定期体格检验的安排、须通过什么检验项目,以及他们在什么情况下须申报健康状况;

(二)过去三年,各类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新申领和续领数目的趋势为何,以及申请被拒的宗数及有关原因为何;商用车辆司机因身体不适引致的交通意外数目,以及造成的伤亡人数为何;及

(三)鉴於《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订明,年满七十岁或以上的人士在申领或续领驾驶执照时,须提交由注册医生签发的健康证明书,证明该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适宜驾驶其申请类别的车辆,政府会否针对商用车辆的驾驶执照,研究把上述规定的年龄下限降低,以及增加申请人须通过的体格检验项目?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职业司机,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健康情况,亦明白驾驶人士的身体状况对确保道路使用者安全,十分重要。所有驾驶人士,包括职业司机均有责任确保自己只在身体状况合适时才驾驶,并因应自己的实际需要,透过健康检查去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

  现时本港的法例对所有驾驶人士的身体状况有基本的要求。《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香港法例第374B章) (下称《规例》)规定申请新领、重发或续期驾驶执照人士,若患有《规例》附表一所指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或任何其他疾病或身体伤残,例如:癫痫症、精神紊乱、高血压或其他因由以致有可能突然晕眩等,以致他在驾驶时会对公众构成危险,便须在申请表上作出申报。有关疾病及身体伤残项目,详见附件一。如运输署署长基於有关声明,觉得申请人有所指的疾病或身体伤残,得拒绝其申请。

  此外,《规例》规定年满七十岁或以上人士,在新领或续领驾驶执照时,必须提供一份不早於申请前四个月由运输署署长所接纳的注册医生所填写及签署的体格检验证明书,以证明有关申请人的健康状况适宜驾驶;而《规例》亦订明该申请人只可选择为期一年或三年的驾驶执照,有别於一般可申领十年期的驾驶执照。

  运输署亦提醒公共交通营办商及司机团体注意驾驶者的身体状况,并须作定期检查,及驾驶者在当值时若感到不适,应停止驾驶。

  就单议员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当局高度重视公共交通行车及航行安全,并通过法规、公众教育及与业界定期的会议,提醒业界所有职业司机都应注意健康,有关营办商都应作出合适的体检及申报安排。

  就包括专营巴士、非专营巴士以及电车在内的路面公共交通工具而言,所有司机均须领有驾驶执照,因而与非职业司机一样须符合《规例》关於申领新发、重发或续期驾驶执照人士健康状况的法定规定。对於专营巴士,所有专营巴士公司自二○○七年起按运输署要求,规定五十岁或以上的车长每年须接受体格检验,项目包括肺部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测试、糖尿病检查、血压检查、血液测试和尿液测试。年满六十岁的车长,还须接受心电图检查。

  公共交通营办商也有就其车长/船长的身体状况、相关申报及体格检验作出一些规定。一般而言,它们要求车长/船长在身体不适时需申报及求诊,部分也要求车长/船长在入职时申报身体状况,以及定期接受体格检验。惟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模式不同,故安排上亦有一些差异。就问题第一部分所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相关详情,详见附件二。

(二)现行法例没有订明「商用车辆」的释义。根据运输署的惯常做法,就驾驶执照而言,的士、中型货车、重型货车、私家及公共小巴、私家及公共巴士、专利巴士、挂接式车辆,以及特别用途车辆一般会被视为「商用车辆」。现时,持有这些「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人士约为36万。在二○○九至二○一一年三年期间,新发出的「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的数目分别为20,883、18,614及19,539;续领的数目分别为93,110, 41,231及10,009。「商用车辆」的驾驶执照一般有效期为十年。

  在二○○九至二○一一年期间,运输署拒绝上述「商用车辆」驾驶执照申领或续领的个案宗数如下:二○○九年有四宗,二○一○年有两宗,二○一一年并没有被拒申请的个案。除了一宗在二○一○年的申请,因不符合资格而被拒绝外,以上的个案被拒申请的原因皆为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合驾驶,并由申请人自行作出申报。

  此外,在二○○九年至二○一一年间,根据运输署对警方意外资料所作的统计分析,涉及上述各类「商用车辆」司机在驾驶时因突然病发而引致伤亡的交通意外宗数及伤亡人数如下:二○○九年有四宗,涉及的受伤人数为六人,当中三人重伤,三人轻伤;二○一○年有五宗,受伤人数为七人,当中两人重伤,其余五人轻伤;二○一一年有六宗,导致三人死亡及四人受伤,当中两人重伤,其余两人轻伤。

(三)政府会不时就《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及其附属法例(包括对体格证明的要求)进行检讨,以确保法例能有效地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去年,运输署经谘询道路安全研究委员会的意见后,修订了「体格检验证明书」表格,在六月起使用,以便更清晰地表达有关的规定,要求注册医生在签署声明前,确认「体格检验证明书」的结论是经过该医生检验驾驶执照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并考虑所有应该检查的范围后而作出的。

  就有关降低申领或续领「商用车辆」驾驶执照须提交「体格检验证明书」的年龄下限,及增加有关申请人须通过的体格检验项目等建议,我们认为应全面考虑建议对社会及业界运作会带来的影响。现时,持有有效「商用车辆」驾驶执照人数约36万,远多於相关车辆的数目(目前约8万辆)。若我们修订相关法例,受影响的人士将包括很多非职业司机的「商用车辆」驾驶执照持有人。因此,我们会先广泛谘询意见,包括业界及司机团体,并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平衡利弊,才作决定。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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