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七人
***********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十二月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劳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曙光行动」于昨日上午六时三十分至下午八时进行,共搜查了二十五个目标地点,包括酒楼、装修单位、垃圾收集站及洋服店等。行动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劳工及五名涉案雇主。被捕的十二名非法劳工为三男九女,年龄由24至52岁,其中包括两名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女子。此外,当中两男一女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三男两女,年龄介乎39至46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判刑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及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5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