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政府发放东区海底隧道加费仲裁裁决理由
******************

  政府今日(十二月四日)发放东区海底隧道(东隧)加费仲裁的部分最终裁决(裁决)和仲裁裁决理由。仲裁员裁定,新香港隧道有限公司(新隧公司)要求上调隧道费的申请失败,予以驳回。

  政府发言人於今年十月三十日证实已收到裁决,并表示对仲裁结果感到满意。

  在仲裁裁决理由中,仲裁庭接纳政府的意见,即在一九九七年仲裁中裁定及在二○○五年仲裁中采用新隧公司合理但非过多的报酬的幅带,即介乎税后股本内部回报率(内部回报率)15%至17%,并非不可改变。

  仲裁庭认为在一九九七年仲裁之时,或许适宜参考双方期望,特别是新隧公司及其投资者在投标时的期望,并计及在差不多时间签订协议且规模相若的其他项目,把内部回报率的合理幅带固定下来。但随年月过去,被视为整个专营期内合理回报率的水平或有改变;把这些改变考虑在内,不只是可容许,而且是合宜的做法。

  此外,仲裁庭认为没有充分理由不考虑新隧公司在整个专营期内可享有的实质内部回报率而只考虑名义内部回报率,因为这样做法与商业实况一致。

  仲裁庭指出,如要决定新隧公司是否一直获得及/或将会继续获得合理但非过多的报酬,适宜考虑专营期内香港财政或经济(例如通胀率)的变动的话(因为潜在投资者一开始就倚据相关文件对通胀率的假设),新隧公司将可享有远高於预期的实质内部回报率,无需及不宜再度增加隧道费。

  概括而言,仲裁庭远不满意,即使提出有关论据并援引相关证据,新隧公司有提出支持上调隧道费要求的表面证据。单单基於这个原因,仲裁庭否决新隧公司要求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上调隧道费的申请。

  新隧公司对上一次加价在二○○五年,当时私家车和的士的隧道费增加10元(由15元增加至25元),而其他车辆的隧道费亦相应提高。

  二○一○年八月,新隧公司提交加费申请,要求把私家车和的士的隧道费增加10元(由25元增加至35元),而其他类别车辆的隧道费亦按比例提高。加费拟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六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否决新隧公司的申请。二○一一年八月,新隧公司就政府的决定提交仲裁。

  《东区海底隧道条例》(《条例》)订明,《条例》附表所指明的隧道费,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与隧道公司协定而予以更改。如无法达成协定,任何一方可将更改隧道费的问题提交仲裁。《条例》规定,仲裁员须以有需要确保隧道公司在根据《条例》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时,获得合理但非过多的报酬为准则,并顾及多个事项,包括自《条例》制定或自上次厘定隧道费(视属何情况而定)以来,香港经济情况的任何重要变动。



2012年12月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