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这议案发表意见。
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
───────────
关於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最近在坊间引起了不少的讨论,我都听到很多。近期,我们留意到有说法指政府没有说明发出新牌照的数目,没有说明发出新牌照的有效期,筛选申请的准则不明确,以及免费电视中期检讨时没有提及会增发牌照等问题。这些问题刚才议员都有提到,我希望藉此机会再次向大家阐述政府已公布的电视政策,澄清有关的误解。
正如我在开场发言时提及,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进行了一个全面的电视政策检讨。在检讨的过程中,我们谘询了公众的意见,当中包括两间免费电视台。经政策检讨后,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公布了开放电视市场的决定。我们在当时发出了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清楚说明新政策,其中第12段提及:
「……免费电视服务并不局限於以超高频频谱传送;例如,一般星广播及直达用户星服务,均可用以提供免费电视服务。在科技中立的新发牌制度下,本地免费电视牌照的数目将没有限制,若有以其他技术可行方式传送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的申请,当局是会考虑的。」
此外,主席,政府在二○○○年七月前,向获赋予权利使用供应有限的公共资源(例如无线电频谱)以获得收入,或在有限竞争环境下营运的广播持牌机构(例如有线电视)征收专营权费(注1)。但是,有鉴於开放电视市场后会令市场竞争更为激烈,令继续征收专营权费缺乏足够理据,政府因此建议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取消向电视及电台的专营权费。这点亦有在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内公布及说明。
为落实上述政策,政府於二○○○年七月制订了《广播条例》(第562章),取代以往的《电视条例》(第52章)。《广播条例》对於可发出的免费电视牌照数目并无限制,亦同时正式废除电视及电台的专营权费。上述既定政策,自一九九八年公布至今并无改变。为向任何有意申请免费电视牌照的机构提供指引及参考,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发出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申请指南》),清楚列出了通讯局考虑牌照申请时的准则。有关机构可在任何时间向通讯局提出申请免费电视牌照。
主席,基於刚才我提及有关政府电视政策的背景资料和事实,相信大家都能理解政府没有承诺在二○一五年十一月现有免费电视牌照到期后才考虑增发牌照。当我们收到牌照申请,按法例规定必须要处理,就是这样简单。
有说法指政府在中期检讨牌照期间,没有提出增发牌照,因此而理解为政府承诺在二○一五年十一月现有免费电视牌照到期后才考虑增发牌照。这说法不能成立;因为牌照的中期检讨也是在前述的鼓励竞争,不设免费电视牌照数目限制的电视政策下进行的。另外,据我了解,三间牌照申请机构提交申请后都有向外公布,时间比在免费电视牌照中期检讨於二○一○年六月完结的时间更早,因此,对於有持牌机构表示不知道有关申请,实在难以理解。正如我多次在不同场合解释,加上有公开文件证明,政府的开放电视市场政策,由一九九八年公布至今,并没有改变,这是事实。此外,政府在进行一九九八年电视政策检讨时,曾进行公众谘询,当时亦特别征询了广播业界的意见。根据记录,政府在有关谘询文件中已清楚表示考虑开放电视市场,包括不再为免费电视牌照的数目设下人为的上限。当时两间免费电视台都有就检讨提出书面意见。它们对不设免费电视牌照数目上限并无异议;至於对政府因应开放电视市场而建议取消当时向包括免费电视台征收的专营权费,则表示赞成。因此,现时两间免费电视台是否已知悉政府已实施开放电视市场的政策,相信答案已是清楚不过。我亦在此补充,根据我们所得的记录显示,政府没有向现有免费电视台承诺不会再发新免费电视牌照。
我亦希望在此澄清一点,基於电视市场早於十多年前已开放,法例亦已清楚定下提出牌照申请的法律基础及程序,政府并无需要,亦从来没有就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发出公开邀请。正如我刚才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开放市场,任何人可按法例和通讯局的《申请指南》在任何时间向我们作出申请,我们根本不需要作出任何呼吁。每当有机构表示有兴趣提出申请,按照上述的既定政策,我们一般只表示欢迎。就每宗申请,当局都会根据刚才提及的既定广播政策,和相关法例规定及程序审慎处理,至於发出牌照与否,会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作出决定。
刚才我提及政府电视政策的背景资料和事实,主席,这些都是可轻易取得的公开资料,可在政府、通讯局或立法会等网站下载。
开放电视市场就应该全面撤销任何规管?
──────────────────
我留意到最近有意见指如果政府开放电视市场,就应该完全撤销所有就免费电视服务的规管。我不同意有关观点。我必须强调,开放市场并不等同就相关市场完全没有规管。例如,我们早年开放了收费电视市场,但并非就收费电视服务完全没有规管,我们仍然会基於公众利益,就有关收费电视节目/广告内容和技术等保留适度的规管。同样道理亦适用於已开放的免费电视服务市场。
处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工作
─────────────
我知道大家很关心处理申请工作的进展。我在开场发言时已清楚说明,前广管局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收到三份免费电视牌照申请,随后便按照《广播条例》的要求及既定程序审核有关申请,包括在宪报刊登公告、列明申请人的名称、所申请的牌照类别及其他详情,并於二○一○年七月至九月期间就有关申请谘询公众。去年七月,前广管局就这三份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其建议。换言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自二○一一年七月开始接手处理申请。
市民大众希望尽早得知牌照申请的结果,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处理有关申请必须经过既定的程序。自去年七月以来,政府一直根据这套既定程序及《广播条例》的要求,尽快且谨慎地处理每宗申请。
我必须强调,由於审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涉及复杂的事宜,包括有关法例条文的规定和程序公义的问题,因此需要时间小心处理。一般来说,若有关建议不利於某些机构或人士,为符合程序公义,当局须向这些机构或人士提供相关资料,让他们能在当局未作出决定前,就该等资料提出相关申述。当局有责任亦必须遵照所有法律规定,审慎处理每宗申请。在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发展,包括有关机构曾尝试以呈请方式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针对前广管局建议的上诉、有关机构及后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等,当局都需要时间去处理当中涉及的法例规定和程序等事宜。但正如我早前曾经表示,政府在处理牌照申请方面是有进展的,过程中不存在延误的问题。我并非不想与大家分享有关处理申请的情况,但碍於我们必须尊重行政会议的保密原则,因此请恕我不能透露有关详情。
至於当局在处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考虑因素,刚才石礼谦议员亦提到,我在开场发言以及不同场合都向大家解释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决定是否批发免费电视牌照时,会考虑一系列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广播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通讯局发出的《申请指南》内所罗列的评核准则以及公众意见,当中并没有政治考虑这因素。
我恳请大家谅解,有关申请涉及复杂的事宜,需要一定时间小心处理,我们既不能绕过所须的程序,亦不能随意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定下时限,否则如果但求快而采取像刚才汤家骅议员建议的「放马过来」的态度,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仓卒作出决定,既不符合公众利益,亦容易受到法律上的挑战。所以,当局现时最恰当的做法,就是继续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尽快处理三宗申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作出决定后便会尽快公布结果。
就近期传媒报道提供补充资料及澄清
────────────────
主席,近期不少机构及人士曾就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在传媒发表了很多不同意见,当中涉及一些事宜,我希望藉此机会向各位议员提供一些补充资料及澄清。
首先是有关牌照有效期的长短。在这方面,《广播条例》并无就免费电视牌照的有效期作硬性规定,但一般来说为期12年。按照通讯局所发出的《申请指南》的规定,申请机构必须在其申请书说明其属意的牌照有效期。通讯局会考虑申请机构属意的牌照有效期,并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
第二是关於特区政府为广播业(特别是电视业界)争取内地开放市场的措施。在这方面,自从引入CEPA的政策以来,在过去多年,特区政府一直致力为广播业向中央政府争取更多内地市场的开放措施。我们在这方面的立场非常清晰,就是透过有关措施为本港和内地带来双赢的局面。我们认为开放内地市场,对本港电视广播业有利之余,亦可为双方带来更多在文化及创业产业上的交流,有助加深两地居民的互相认识和了解。经过特区政府和业界共同努力之下,我们已在CEPA协议下为电视业争取了多项开放措施。
所以,有说法指特区政府拒绝协助本港电视广播业进军内地市场,这与事实并不符合。当然,特区政府明白在这方面可以做的工作仍然有很多,因此,我们会继续致力与内地单位商讨,务求为本港业界争取更多有利本港和内地双方的开放措施。
主席,至於有关城市电讯申请将军澳工业用地作其多媒体中心的事宜,我希望澄清,根据我们手头上的记录,有关申请是由该公司主动向香港科技园公司提出,政府及香港科技园公司并没有邀请该公司提出申请。我想指出,我们欢迎与邀请是两回事。政府公开表示欢迎并不等同向个别人士或机构发出邀请。据我了解,任何有兴趣的合资格机构,可在任何时间向香港科技园公司申请使用工业的用地。香港科技园公司接获申请后,会通知过往曾对同一用地表示有兴趣的机构,并於其网页作出公布。除了申请人外,任何有兴趣的机构都可在同一期限内作出申请。
最后,我留意到最近有说法指本人作为局长,在免费电视牌照申请一事上,似乎和有关业界机构沟通接触不多。我认为在这方面有澄清的必要。事实上,在免费电视牌照申请这事尚在处理时,为公平公正起见,我确实不便和个别的相关机构和人士,就牌照申请作非正式的沟通,因为如果我这样做,可能会惹来其他相关机构的怀疑,这情况与日常的招标程序有类似的地方。当接获个别机构邀请我倾谈有关牌照申请事宜时,我们都会向它们解释以上情况,相信它们会理解当中涉及的问题。但无论如何,这是不会影响本局本为市民带来更多优质和多元化广播服务的前提下,与有关业界继续保持在其他方面的沟通。
把免费电视的专用频谱拍卖
────────────
另外,有议员建议把免费电视台现时专用的频谱拍卖。在这方面,根据现时频谱管理政策,用於提供地面广播(包括电台和电视)服务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其使用的频谱是以行政方法指配,与用作其他用途(例如电讯服务)的频谱有不同之处。我们明白频谱属稀有公共资源,而免费电视广播是香港一般市民获取资讯、教育及娱乐的其中一个主要来源,因此政府会继续致力确保免费电视营办商为香港观众提供符合现行广播标准的服务,以便确保频谱获得有效运用。
主席,我亦想针对多位议员在各方面发表的意见作出回应,第一,毛孟静议员提及以往发牌需要一年,我相信毛议员可能指近年我们为无收费电视续牌和数码声音广播发牌。其实,不论免费或收费电视牌照处理的续牌申请,有关程序的重点在於评审现有持牌机构能否遵守规管要求及检视其未来的服务承诺。续牌申请跟新牌照申请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因此续牌申请的处理时间与新牌照申请的时间不能够相提并论。
这方面,我们在早前致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的函件中已解释过。
在数码声音广播方面,大家都知道,虽然它和免费电视都属广播业,但它们无论在技术、市场规管,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都不相同,两项服务的发牌时间当然不能作直接比较。
主席,我昨晚已经就通讯局处理牌照申请的时间作出解释,但是可能莫乃光议员没有听到,我很高兴他现在坐回这里,或许容许我再解释多一次。根据通讯局网站内的资料──何俊仁议员,这些是网站内的资料,不是我们可以随便改,改变不同针对性。一般而言,当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一切所需文件及澄清后,需要大约四个月的时间处理有关的申请」。我相信这里所提及的牌照申请并非指免费电视牌照申请,而是「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前者指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星电视服务;后者则主要指在酒店房间提供的电视服务。这两种服务当然与我们的免费电视牌照服务不同,所以不能够把它们混为一谈。如果只是四个月,可能连我们进行公众谘询和整理公众意见的时间也不够。
毛孟静议员和刘慧卿议员也有提及重播的事宜,我想就这方面提供一些补充资料。现时的确并无相关的牌照条款,或监管规定,限制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所播放的本地制作节目,不可为重播节目。根据亚洲电视(亚视)向通讯局提供的资料,於本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十八日晚上的黄金时间内,本港台有百分之九十七的节目为首播节目(注2)。而在非黄金时间内,本港台首播的节目亦占近百分之四十七。
持牌机构是否重播节目,以及安排什么节目播出,属持牌机构的节目安排和取材。通讯局一向尊重持牌机构的编辑自主和创意,不会干预有关事宜。
通讯局留意到亚视在过去一年经常在短时间内多次重播节目,通讯局将在两间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牌照续牌前进行检讨,收集市民的意见,研究是否有需要就重播节目施加限制。
毛孟静议员、范国威议员和刘慧卿议员都有提及关於「ATV焦点」节目播出的投诉,我想说说,根据《电视通用业务守则 ─ 节目标准》(《节目标准守则》)第九章关乎准确、持平及公正的规定,持牌机构必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时事节目或个人意见节目内的真实资料准确无误。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例如时事节目),必须恰当地持平(个人意见节目除外,有关该等节目的规定见第九章第17段),须以公正不偏的态度处理有关讨论,尽量反映主要观点,以便求取平衡。持牌机构亦有责任避免在真实题材节目中对个别人士或团体不公平,尤其不可使用谬误资料或歪曲事实,错误引导观众。
在这方面,通讯局就「ATV焦点」节目共收到42,000个关於亚视於二○一二年九月三日至七日在本港台及亚洲台同步播出的投诉。投诉内容主要为:内容偏颇失实、有欠中立、违反选举宣传公平原则、有误导市民及抹黑某个团体之嫌。
通讯局正根据《广播(杂项条文)条例》、《广播条例》及相关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的规定处理有关投诉。通讯局正积极处理个案,并会尽快公布该局的决定。
有议员提及吊销牌照,我同意黄毓民议员的看法,有关吊销牌照方面,我们不能轻率处理,因为这对任何持牌机构而言,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按照《广播条例》的相关条文和既定程序处理任何可能出现的个案。
卢伟国议员也有提到,我们的《广播条例》及业务守则需要与时并进,这点我非常同意。科技发展一日千里,香港处於全球科技应用及媒体汇流的前线,我们的广播规管法例也需要回应科技发展与时并进的新趋势。事实上,自通讯局今年四月成立后,我们已手部署检讨《电讯条例》与《广播条例》的工作。
另一方面,业务守则是通讯局根据《广播条例》发出的,守则清楚订明了持牌机构必须遵守的节目、广告及技术标准。一直以来,通讯局都会定期检讨有关电视和电台的业务守则,以确保守则符合社会及广播业不断变化的需要,与时并进。在批准任何新的业务守则,或作出任何修订前,通讯局必会谘询持牌机构及公众意见。最近,通讯局就电视广告业务守则的改动进行公众谘询,正好是相关的例子。
结语
──
主席,我非常感谢各位议员就议题发表的宝贵意见,并且让我有机会重申政府一贯的广播政策,以及清楚解释有关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处理工作。就三份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我们承诺会继续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尽快处理,并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后公布结果。
一如以往,政府会继续竭尽所能,落实既定的广播政策,并确保广播发牌和规管制度能够与时并进,致力发展香港成为亚太区内的广播枢纽。今年成立的通讯局,作为负责规管广播业的独立法定机构,会继续按相关法例、牌照条件及业务守则的节目标准和广告标准行事,监察广播服务的质素。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注1:根据当时法例规定,广告宣传专营权费最高额订为广告宣传总收入的9%,而收费专营权费则为收费总收入的7.5%。
注2:首播节目指第一次在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如首播节目在第一次播放后的同一天再被播放,有关的重覆播放会被视为重播节目。
完
2012年1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