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议案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首先,我感谢毛孟静议员今天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提出动议议案,让当局再次有机会向立法会及公众解释政府的广播政策以及有关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处理工作。

  一直以来,政府的广播政策是促进本地广播业持续发展,鼓励业界公平竞争、投资及采用新科技,为市民提供高质素、多选择的电视节目。毛孟静议员,一九九八年,即回归后,当局发出了关於电视政策检讨的谘询文件,以谘询公众意见。经广泛谘询及完成政策检讨后,当局在同年公布了开放电视市场的新政策,其后更在二○○○年订立了新的《广播条例》(第562章)(条例),取代以往的《电视条例》(第52章)。条例奉行技术中立的宗旨,持牌机构可自由选择传送模式去提供电视服务。条例就免费电视牌照数目并无预设上限,任何有兴趣和合资格的机构可在任何时间向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提出申请免费电视牌照。为有意申请免费电视牌照的人士提供指引及参考,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前广管局),即通讯局的前身,更於二○○二年根据条例第4(2)(a) 条发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指南)。上述政策都是公开及透明的,并自一九九八年至今一直维持不变。

  根据条例,通讯局须考虑就免费电视牌照提出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通讯局作出的建议后,可发出免费电视牌照,而该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牌照上写明的条件所规限。

  城市电讯(香港)有限公司、奇妙电视有限公司及香港电视娱乐有限公司分别提交了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前广管局已按照条例及既定程序,根据相关因素审核该三份申请。这些因素包括条例的相关规定、指南内所罗列的评核准则以及公众意见。指南中罗列了多项评核准则,包括申请者财政上的稳健程度和投资承诺、申请者在管理及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拟提供的节目种类、数量和质素、拟议采纳技术的可行性及服务质素、建议服务开展的速度、建议服务牵涉的建设工程对市民造成的影响、申请对本地广播业及整体经济带来的效益以及申请者内部的质素监察机制。上述相关因素将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

  为收集公众对三份牌照申请的意见,前广管局亦根据条例规定,於二○一○年七月至九月期间进行公众谘询,在谘询期内共收到256份意见书,意见书内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节目的种类和质素、技术可行性、投资承诺、对广播业及观众带来的影响等。前广管局在作出建议时,已充分考虑这些意见,并将所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整理,以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

  主席,正如我多次在立法会及其他公开场合解释,当局一直根据条例要求及既定程序,尽快且谨慎地处理三份免费电视牌照申请及前广管局就三份申请提交的建议。我们明白大家希望尽早得知申请结果,但处理免费电视牌照申请需要一定程序,当中亦涉及复杂的程序公义和法律事宜,当局需要根据这些程序及法律规定审慎处理每宗申请,并无捷径可言。当局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后尽快公布结果。我强调,我们不能够亦不适宜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考虑牌照申请定下期限。我留意到最近有意见提及,根据通讯局的网站上的资料表明,一般而言,当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一切所需文件及澄清后,需要大约四个月的时间处理有关的申请」。我相信这里所提及的牌照申请并非指免费电视牌照,而是「非本地电视节目服务」及「其他须领牌电视节目服务」。前者一般指并非以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的徖星电视服务;后者则主要指在酒店房间提供的电视服务。这两种牌照并非指免费电视牌照,而且无论在服务性质、范围及普及性等方面都不能与免费电视牌照相提并论,所以我们不应把它们混为一谈。

  我刚才提及的发牌机制,已在条例中清楚列明。至於申请牌照的手续,以至关於通讯局考虑免费电视牌照申请的评核准则,都已详细载列於通讯局发出的指南。这些文件全部是公开的文件,亦可透过政府或通讯局的网页下载,让有兴趣的机构和市民随时都可参阅。法例亦规定发出免费电视牌照前须经公众谘询。以上种种例子,都说明了我们的发牌机制是非常公开和透明。我亦不时在不同场合向公众及议员加以解释及说明。

  我已清楚交代了政府一贯的广播政策,我们是以市场主导为原则,透过鼓励竞争,促进广播业的持续及蓬勃发展,为市民提供高质素、多选择的电视节目,以提升香港在区内的广播枢纽地位。

  主席,我的发言暂时到此。我会在听取各位议员发言后,再作补充。多谢主席。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33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