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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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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恒镔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诉,其居所附近有一些食肆及商铺违例扩展营业范围,不单造成噪音及环境徖生等方面的滋扰,而更令人担心的是部分食肆安排顾客在路旁以明火打边炉,可能引起火警。该等居民指出,虽然政府有采取执法行动,但问题没有实质解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食物环境徖生署就上述问题采取的措施及执法行动的详情(包括检控数字);

(二)过去五年,警方有否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条(在公众地方犯妨扰罪等)、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及第32条(脏物等的清除,以及费用的追讨),就上述问题采取执法行动;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消防处有否跟进食肆安排顾客在路旁以明火打边炉的问题;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於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曾在本年度就有关3个政府部门未能解决违规摊档非法扩充营业的投诉发表调查报告,该等部门跟进调查报告的工作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属街道管理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

  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的主要工作是保持环境徖生,因此会优先处理妨碍街道清扫工作的物品或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情况,并按实际情况采取执法行动。此外,食环署亦会积极配合民政事务总署统筹的跨部门联合行动,以期令各部门都能根据其权限,进一步遏止有关的违规活动。

  视乎情况,食环署可根据以下法例条文采取行动:

* 对於在持牌食物业处所范围外非法扩展食肆经营范围,食环署会按实际情况引用《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第34C条(在图则划定地方的以外地方经营食物业)检控有关食肆持牌人,或引用第31(1)(b)条(适用於非持牌人士在食肆核准范围以外经营)作出检控;

* 如食肆或店铺在公众地方非法扩展营业范围造成阻街,食环署会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作出检控;以及

* 若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以致构成无牌贩卖罪行,食环署会根据《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B条(在街道上无牌贩卖)执法。

  我现就质询的四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食环署一直十分关注食肆及店铺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问题。为打击有关的违法行为,该署除定期派员巡查外,亦会不时进行突击检控行动。

  该署在过去五年(二○○八年至二○一二年九月),就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进行检控的数字载於表一。

  食环署亦不断检讨规管食肆非法扩展营业范围措施的成效,并推出针对性政策,打击位於非法扩展营业范围情况严重的地区并持续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处所,以加强规管效能。这些措施包括 :

* 加强巡查及采取针对性的执法行动;

* 加快处理检控程序及加快执行暂时吊销及取消牌照的处分;

* 有关食肆在等候上诉聆讯期间,考虑不暂缓执行暂时吊销或取消牌照的决定,以遏止有关食肆在等候上诉结果期间继续违规营业;以及

* 就暂准牌照申请,施加额外的发牌条件,规定申请人不得占用处所范围外的地方,否则不获发出暂准牌照。在签发暂准牌照后,若发现持牌人违反该发牌条件,会向持牌人发出警告,要求作出纠正,若再发现同样的违规情况,会即时取消该暂准牌照。

  食环署会继续密切监察情况及检讨执法成效,并在有需要时推出新措施。此外,食环署亦因应季节性情况采取针对性执法行动,例如在将至的冬季,加强对一些提供时令食品(例如火锅)的食肆的巡查及执法。

  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属街道管理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食环署一向积极配合民政事务总署统筹的跨部门联合行动,以期令各部门都能根据其权限,遏止有关的违规活动。

  在过去五年(二○○八年至二○一二年九月),食环署就店铺非法扩展营业范围共提出93 318宗检控,按年分项数字载於表二。

(二)根据保安局提供的资料,就有关食肆及店铺的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投诉,在一般情况下,警务处会应负责的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有需要时联同这些部门对违例扩展营业范围的食肆及店铺采取联合执法行动。若有关情况涉及犯罪活动或破坏社会安宁的事件,或对公众构成即时危险,或对交通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严重阻碍,警务处会主动介入及采取执法行动。一般来说,警方会以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检控食肆或店铺违例扩张营业而造成的阻碍。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二年六月期间,警务处就食肆及店铺违例扩展营业范围而造成阻碍的情况,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条共提出了3 527宗检控。警务处并没有备存在二○一○年以前就食肆及店铺违例扩展营业范围提出检控的数字。

(三)对於在食物业处所外吃火锅的活动,如该等活动阻塞走火通道或紧急车辆通道,又或妨碍消防装置及设备的正常运作,消防处会按《消防条例》(第95章)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如消防处巡查时发现有食肆非法扩展业务范围,亦会把个案转介予食环署跟进。

(四)申诉专员公署在本年度就九龙区一所持牌摊档非法扩充营业范围的个案发表调查报告,就三个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早解决违规事项提出评论和建议。有关的部门(当中包括食环署、屋宇署及地政总署)均接受申诉专员的建议,并已采取下列的跟进行动:

(a)因应申诉专员的建议,食环署已对事涉的摊档加强执法行动。由去年十月至今年十一月,食环署对该摊档持牌人共提出十二次检控。持牌人已在今年四月初,将在其摊档旁的非法构筑物内的贩卖物品搬走和停止进行非法贩卖活动,其后亦将构筑物拆除;

(b)因应申诉专员的评论,屋宇署已检讨该个案。由於非法扩展营业范围的摊档位於未批租的政府土地上,因此屋宇署认为该署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并没有权力采取执法行动。不过,屋宇署同意应与地政总署紧密合作,以处理政府土地上的僭建物。就本个案而言,屋宇署与地政总署已达成共识,地政总署会负责处理事涉公众行人路上的非法构筑物,屋宇署则会就清拆行动提供专业意见;以及

(c)地政总署辖下的当区地政处(下称「地政处」)在二○一二年三月根据《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28章)第6(1)条,在有关非法构筑物上张贴通知,饬令占用人在指定日期前停止占用事涉政府土地。地政处在二○一二年六月到事涉地点视察清拆进度,发现位处政府土地上的非法构筑物已完全拆除,而有关清理工作亦已完成。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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