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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航空公司人力资源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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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卓人议员的提问及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答覆:

问题:

  据报,国泰航空公司(国泰)正准备推行「跨站飞行」计划(新计划),容许以新加坡、曼谷及三藩市为基地的空中服务员可以互相对调服务的航线。例如以曼谷为基地的员工,在新计划下可在往返香港及三藩市的航班上工作。据悉,国泰一直有在外地招聘外籍人士担任以香港为基地的空中服务员,并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但这些员工须获香港政府发出工作签证及在香港居留,而他们亦享有房屋津贴。有国泰的员工指出,国泰安排非以香港为基地的员工在往返香港的航班上工作,是变相将本地职位转移至员工成本较低的海外城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非以香港为基地的国泰员工在以香港为中途站的航班上工作,须否获香港政府发出工作签证;如否,原因为何;

(二)在规管航空业的各项法规中,有没有规定获空运牌照局发牌的本地航空公司所创造的职位,须优先由本地工人填补;及

(三)会否采取措施,防止本地注册的航空公司聘用非以香港为基地的员工,在以香港为营运中心的航班上工作,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

答覆:

主席:

  因应李议员的提问,我们向国泰航空公司(国泰)了解了有关「外站空中服务员互调航班试验计划」(新计划)的详情。据国泰所提供的资料显示,该公司分别于三藩市、洛杉矶、温哥华、多伦多、伦敦、新加坡和曼谷共七个城市设有外站,负责为香港至该等城市的航线服务。现时国泰聘请约950名驻外站空中服务员,占该公司整体空中服务员约10.4%。问题所述的新计划只涉及三藩市、新加坡和曼谷三个外站,为期一至三个月,属试验形式,让自愿参与计划的驻三藩市的空中服务员能服务新加坡和曼谷航班;而驻新加坡和曼谷的空中服务员则有机会服务三藩市航班。国泰会收集外站空中服务员的意见,再检视新计划的成果,以决定新计划会否于其他外站推行。

  据国泰指出,新计划只会涉及原本由相关外站员工服务的航点,让参与的空中服务员互相对调航班,不会改变驻外站空中服务员所服务的航班总数,也不影响服务有关航线的本地空中服务员的人数和飞行时数。因此新计划并不涉及创造新的职位,也不会把本地工作外判至海外;而本地空中服务员在飞行安排、薪酬、津贴以及晋升机会等各个范畴也不会受到新计划的影响。

  就李议员的提问,我有以下的回应∶

(一)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九,即有关简化手续以便利国际航空的要求,当机组成员以执勤身份随国际航班抵达并寻求临时入境时,各缔约地方必须接受相关机组成员的证明文件,使机组成员无需签证即可入境。有关要求适用于香港。

  香港特区的《入境条例》(第115章)第9(1)条订明,凡不享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根据聘用协定以飞机机员身份抵达香港,而根据该协定他/她须在七日内以飞机机员的身分乘搭该飞机或另一飞机离开香港,他/她可在无须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的准许下入境香港,并可留下直至根据聘用协定他/她须乘搭离开的飞机离境为止。

  航空公司聘请的飞机机员可根据以上条文入境香港最长七天,而无需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来港工作签证。

(二) 在规管航空业的各项法规中,包括国际民航标准及指引,以及香港法例第448章《民航条例》,皆没有规定本地航空公司的职位,须优先由本地工人填补。根据第448章附属法例A《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的要求,香港注册的飞机在经营与香港有关的编定航程前,必须向空运牌照局申请相关牌照。上述《规例》并没有规定营运人必须优先聘请本港居民提供有关服务。

  另外,民航处会根据本港有关民航法例及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的标准及指引,向航空公司签发《航空营运许可证》。为保障航空安全,有关民航法例与国际标准及指引,对于机师及机组人员的要求主要考虑其技术、专业能力和体格,以确定该等人员能胜任处理航空公司运作的工作要求,而该等人员的国籍或来自何地则并非其中的考虑因素。

(三) 航空公司需要因应其营运需要、客户要求及商业策略,制订合适的人力资源调配方案,以维持其竞争力,以及为公众提供安全及适切的服务。基于航空业的运作需要,聘用不同国籍的员工是业界普遍惯常的做法。我们现时没有资料显示国泰的人力资源调配将本地职位转移到外地。我们相信航空公司在制订资源运用方案时,会平衡各方面的因素,包括营运效率、法律规定、服务质素和员工要求等。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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