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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黑池交易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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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由於使用新科技令处理黑池交易的效率提高,以致市场更广泛利用暗盘流通量进行股票交易及发展所谓的黑池及暗盘买卖。黑池作为公开证券交易所的另类交易平台,可让金融机构避过公众的视线,以隐名方式及较低的交易费用进行大量股票交易。为增加香港上市证券在黑池内交易后的透明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於二○一一年二月一日引进一项自愿申报要求。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统计数字,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二年二月,透过黑池进行的交易的成交额约占香港证券市场总成交额的1.5%。因应电子交易活动的增长,证监会於二○一二年七月发出《有关监管电子交易的谘询文件》,以谘询公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就应否禁止、规管或鼓励黑池交易的事宜,有否采取官方立场;若有,详情为何;

(二)是否知悉,证监会将於何时发表上述谘询工作的结果和结论;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立法规管黑池交易,藉以提高其透明度、保持本地股票市场持正运作,以及给予散户投资者较佳保障;若会,立法时间表为何,以及会否就拟议法例另行谘询公众?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回覆如下:

(一)及(三)隐蔽式流通量的存在是由於市场人士不断寻找方法以更快的速度和更好的价格执行交易,同时尽量减少特别是大宗交易对市场的影响。近年科技的发展提升了处理隐蔽式流通量的效率,继而促使一般称为黑池的电子交易平台的增长,此等平台不就其接收或存在於其中的买卖盘提供交易前透明度。

  跟美国和欧洲相比,黑池交易在亚洲(包括香港)的交易量相对较低。例如,於二○一二年十月底,在香港黑池执行的交易申报量约占市场总成交的2.2%。

  在现行的规管制度下,黑池营运商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V部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申请牌照。黑池营运商的牌照一般受到一系列牌照条件限制,而他们的操守亦须受证监会持续监管。此外,与该条例下的其他持牌人一样,黑池营运商需遵守该条例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附属法例和其他守则的条文,例如《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为更有效地监测香港的黑池活动,香港交易所(交易所)於二○一一年二月一日推出了自愿申报要求,要求交易所参与者向交易所列明所有在黑池进行的香港股票交易,并以「另类交易平台」(ALP)标示。自二○一二年十月三日起,交易所已在其规则强制有关申报要求。

  美国和欧洲的监管机构,以及国际监管机构如国际证监会组织,一直密切注视黑池的发展。我们与监管机构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的国际发展情况,以确保香港的规管水平与国际做法看齐。

(二)近年,科技发展造就自动化电子交易盛行。就如其他主要市场,越来越多人使用普遍称为「直达市场」的安排,并在进行交易和执行交易策略时采用复杂的买卖程式。由於交易已成为近乎即时执行的过程,大致上不受人为干预,因此有需要采取相应行动,以确保透过「直达市场」安排或采用买卖程式执行的交易是以公平有序的方式进行,以保持市场稳健。

  故此,证监会於二○一二年七月发表了《有关监管电子交易的谘询文件》。文件中载述证监会提出有关监管规定的建议,藉此规定中介人须管理及降低在自动化环境下进行交易所引致的风险。文件的建议旨在建立一套更全面一致的电子交易监管框架。该等建议适用於以电子方式(包括经互联网或透过买卖程式)向市场落盘的持牌人或注册人,而该等买卖盘为买卖在交易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及期货合约。该等建议并不适用於黑池营运商或黑池交易平台。

  该谘询文件的谘询期已在九月底结束。证监会正考虑就上述谘询文件所提出的意见,并将在适当时候发表谘询总结。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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