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五题:外籍家庭佣工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的雇主向本人投诉,他们的外佣到任不久即利用各种手法令雇主跟其解除雇佣合约,以便获发代通知金及返回其原居地的机票;然而,该等外佣并没有按规定返回原居地,并且在短时间内到另一家庭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政府有没有措施确保外佣遵守终止合约后须返回原居地的规定;

(二)入境事务处有没有保留外佣获聘及跟雇主解除合约的纪录;如有,该处一般怎样处理有提前解约纪录的外佣再次来港工作的申请;及

(三)当局会否考虑建立资料库,在不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原则下,让雇主查询拟聘用的外佣在履行合约或出入境方面的纪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按现行安排,外籍家庭佣工(外佣)须在来港工作签证的申请表中作出承诺,於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以较早日期为准。这亦是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向外佣施加的其中一项逗留条件。外佣如逾期逗留,属违反逗留条件。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雇主作为保证人亦有责任将约满或已终止雇佣合约的外佣送返原居地。有关要求已反映在雇主与外佣须签订的「雇佣合约(适用於从外国聘用的家庭佣工)」(「标准雇佣合约」)第7(a)项,即雇主须负责外佣自原居地到香港及於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有关安排可确保外佣在合约期满或提早终止时,顺利返回原居地,不会因为缺乏旅费滞留在香港。

  此外,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12项,雇主及外佣须於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处提出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关於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的副本递交该处。入境处会保留有关纪录,作为日后审核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的考虑因素。事实上,在审批外佣在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受雇於另一雇主的工作签证申请时,入境处会查核外佣的出入境纪录,确定外佣已离开香港,才会发出新的签证。

  入境处一直严格审批外佣的工作签证申请,若怀疑申请人曾有不良纪录或违规行为,包括滥用雇用外佣的安排,入境处会因应个别申请的情况,考虑拒绝有关申请。对於有外佣涉嫌滥用终止合约的安排,入境处已加强对这类个案的审核,例如检视终止合约的次数和原因等;如查证属实,会拒绝其日后有关的工作签证申请。

(三)个别人士履行合约及出入境纪录属《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指的个人资料,这些纪录一般不可在未经资料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披露。政府现时并无计划就个别行业的雇员(包括外佣)设立有关其履行合约或出入境纪录的资料库。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