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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梁美芬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在去年初接获黄埔花园居民的投诉,指该屋苑第七期供残疾人士使用的第11号升降机,在地面层的通道被该处一间店铺以铁闸堵塞。此情况对行动有困难的长者和残疾人士构成极大不便。屋宇署就有关投诉回覆本人时表示,该署已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去信劝喻有关业主纠正上述违规情况;由於情况未有改善,该署於本年一月九日,向有关业主发出法定命令,勒令其在60天内作出纠正。本人联同屋宇署人员於八月到上址视察时,发现该业主仍然未有履行有关的法定命令。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屋宇署在接获市民有关违规建筑的投诉后的处理程序为何;该署会如何跟进业主未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命令的情况;当局会否对一直未有履行法定命令的业主提出检控及施加额外罚款;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 鉴於屋宇署在本年一月十日书面回覆本人时表示,「在命令限期过后,本署会再派员视察,若有关业主仍未有履行命令的要求,本署将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向该业主进行检控」,但上述业主直至八月仍未纠正违规情况,当局有否向该业主提出检控;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 上述个案的最新情况为何;有否评估上述个案的违规行为,有否违反《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的规定;若评估为有违反,当局会如何跟进?
答覆:
主席:
《建筑物条例》旨在规管位於私人土地的建筑物及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并为此订定安全、生及环境方面的建筑标准。其中,《建筑物条例》下的《建筑物(规划)规例》,订明为残疾人士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的设计规定,以切合残疾人士的需要。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屋宇署在接获市民有关违例建筑工程(一般称为「僭建物」)的举报后,会派员到场视察并进行调查,然后根据现行对僭建物的执法政策,采取适当的执法行动。如僭建物属须优先取缔类别,在一般情况下,屋宇署会先向有关人士发出劝喻信令其尽快纠正违规情况。如情况未有改善,屋宇署会於取得有关业权的资料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命令,令业主於期限前拆除僭建物,并把命令於土地注册处登记。一般而言,屋宇署会给予相关业主60天以遵从命令。如有关业主在履行命令时因遇上困难而提出延期申请,屋宇署会按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批准延期。如有关业主於命令期限或延期的期限过后仍未遵从命令而又无合理辩解,屋宇署会向其发出警告信。如业主仍不尽快遵从命令,屋宇署将会提出检控。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经证明并令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
(二) 在问题提及的黄埔花园第七期的个案中,屋宇署在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收到举报后,随即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派员视察,发现11号货物升降机位於地下层的门廊被木板围封。按照经批准的图则,该升降机是供残疾人士使用,以往来地下商场及地库停车场。根据视察所得,除了位於地下层门廊的围封工程外,升降机的运作亦被改动,以致其不能到达地下层。
有关的木板围封工程堵塞了残疾人士於地下层的通道,因而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下建筑物须设有以供残疾人士进出和使用建筑物及其设施的规定。屋宇署遂於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有关人士发出劝喻信,并於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命令,令其最迟於命令发出的日期起计30天内展开,并於60天内完成所须的纠正工程。
在命令期限过后,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派员到上址视察,发现违规的木板围封工程已被拆除,然而该门廊安装了一对上锁的双掩门。根据屋宇署人员当时的评估,该上锁的双掩门仍会阻碍残疾人士使用该升降机於地下层的通道。署方遂於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向业主发出警告信,表示因未有完全遵从命令的规定,拟向其提出检控。在及后的视察,屋宇署人员亦发现门廊面向升降机的一方安装了卷闸,阻塞升降机大堂的残疾人士通道。
於发出警告信后,屋宇署就此检控个案征询法律意见。根据法律意见,有关业主已按二○一二年一月九日发出的清拆令的规定,拆除封闭通往升降机大堂的木板围封工程,即该命令已获遵从,屋宇署因此已将该命令撤销。至於将双掩门上锁、关上卷闸和改动升降机所到达的楼层是否涉及违例建筑工程,屋宇署正作进一步跟进,包括征询法律意见。
(三) 劳工及福利局表示,负责执行《残疾歧视条例》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已收到有关个案的投诉,并已完成调查,在考虑涉案地点的业权、租赁人权益及公众使用权后,发现有关的通道权争议并无涉及违法的残疾歧视。
完
2012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