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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立法规管婴幼儿食用配方奶粉及食品公众谘询今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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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卫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今日(十一月二十日)就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立法建议展开公众谘询。谘询为期两个月,至明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欢迎市民发表意见。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政府一向致力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婴幼儿必须从膳食摄取最佳营养来维持健康成长。母乳喂哺对于确保母婴的生理和心理健康,特别是婴儿的长远健康,都有公认的优越性。如果喂哺母乳并不可行,婴儿配方奶便是婴儿出生后首数月,直至喂养合适的补充食品之前,惟一赖以全面满足营养需求的食品。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婴儿配方奶有恰当的成分组合和充足的营养。另一方面,婴幼儿食品所附标签上提供的营养资料,亦有助家长为子女选择食物时有所依据。」

  现时《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订明,所有供出售的食物必须适宜供人食用,但并无特定法律条文订明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规定和标准。
  
  营养标签方面,现行的《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规定营养标签须开列能量及七种核心营养素,以及所声称的营养素的含量。但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因为食品法典委员会为这些食品订立了不同的标准。

  发言人说:「食物安全中心早前调查发现个别婴儿配方奶碘含量不足,突显了有必要尽快规管相关产品。为保障婴幼儿健康,我们建议制订法例,规管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

  谘询文件列出的建议规管方案,其内容概述如下:

(一)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的营养成分组合(即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和33种营养素)规定,特别是其能量值及各有关营养素含量必须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水平范围;

(二)为供婴儿开始喂养补充食品前食用的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订明这类产品须包含的能量值和33种营养素的含量;

(三)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较大婴儿配方奶,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25种营养素的含量;

(四)为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引入营养标签规定,要求这些产品列出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定的能量值和营养素的含量;以及

(五)在适当的宽限期届满后才实施拟议法例。

  谘询文件胪列了有关营养成分组合及营养标签的规定;与此同时,谘询文件亦就非谷基类婴幼儿食品应否标示钠含量,搜集市民意见。

  至于声称的规管方面,发言人指政府已开始探讨各项规管声称的方法,并会在制订未来路向时考虑国际间的做法和本港的现况。国际间目前尚未就声称的规管达成共识,而规管声称事宜复杂并具争议性,因此,政府建议于明年稍后时间才处理有关事宜。由于规管婴儿配方奶的营养成分组合和拟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食用的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营养标签工作更为迫切,政府首先提出立法建议,以免耽误有关工作。

  发言人续说:「我们制订立法建议时,会参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并考虑国际间的做法,确保本港的立法建议与世界其他地方看齐。我们欢迎公众和持份者在谘询期间发表意见。政府在落实立法建议的细则前,定会充分考虑接获的意见。」

  谘询文件已上载食物及卫生局网页(www.fhb.gov.hk)和食物安全中心网页(www.cfs.gov.hk)。市民亦可于下列地点索取:

* 九龙旺角花园街一百二十三号A花园街市政大厦八楼食物安全中心传达资源小组;
* 食物环境卫生署各区环境卫生办事处;及
* 民政事务总署各区民政事务处。

  发言人说:「我们将举行两场公众谘询会,欢迎公众人士出席,发表意见。此外,政府会为相关持分者另外安排简介会。」

  公众谘询会的详情如下:

日期: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时间:下午二时三十分至四时三十分
地点:香港跑马地黄泥涌道一百三十三号地下礼顿山社区会堂
 
日期: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时间:上午十时至十二时
地点:九龙荔枝角荔湾道十九号荔枝角政府合署二楼礼堂

  有兴趣出席谘询会的市民,请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381 6096预留座位。

  市民请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之前,将意见邮寄至金钟道六十六号金钟道政府合署四十三楼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请注明「关于:婴幼儿配方奶产品和食品的谘询」);或传真至2893 3547;或电邮至formulafoods_consultation@fehd.gov.hk 。查询可致电2867 5699。



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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