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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发展局局长就「对发展局局长及教育局局长投不信任票」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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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对发展局局长及教育局局长投不信任票」动议辩论的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黄毓民议员提出的议案,对本人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先生提出不信任动议。我会先就议案中关於本人的两件事情作出发言,稍后吴局长会就其他部分发言。

  各位议员,在今天的议案作出辩论之前,我希望先向各位说明一下这两件关於我或我家人的事情的来龙去脉,因为我深信只有基於事实而非一些不正确或不全面的传闻或报道,讨论才是有意义的。事实上,当事情发生时,我已多次以书面声明和与传媒会见或回答传媒提问等方式,向公众作出交代,但我亦希望借今天的机会再次扼要把事实罗列,以让各位更好掌握有关的事情。

  首先,我想讲一下关於传媒对我太太持有部分股份的景捷发展有限公司所拥有物业涉嫌被违规改建并怀疑在经营「浻房」一事。今年八月,传媒报道指景捷公司拥有分别在大角咀和上海街的两个物业被分间成浻房出租,该些单位涉嫌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相关规定。就此,我想向各位说明我本人在这件事上的角色。

  景捷公司在一九九四年成立,我在成立之初曾出任董事,直至一九九七年十月辞任,我从来没有持有景捷公司的股份。我太太透过海外公司持有该公司部分股份,但没有控制性股权,公司名下物业的租务事宜由她的另一家族股东打理。

  景捷公司位於上海街和大角咀的单位租予同一名租客,据负责租务的股东解释,该租客声称其父自内地来港,故在承租一个单位后,再承租另一个单位。租约订明单位只限於承租人居住,未得出租人(即景捷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加入其他人士租住,亦不可分租或转租。两个单位每月所收租金分别只是四千多元,如果景捷公司真的经营浻房来谋利,所收租金怎会如此低廉?

  有关两个单位被承租人改建分租一事,我太太虽然作为公司董事,但由於并无负责租务事宜,也从未踏足这些物业,因此对有关单位当时的情况并不知情。而我本人已辞任董事十五年,因此对物业的现况更不掌握。我和太太亦不认识两个单位的承租人。事实上根据传媒报道,该承租人在接受传媒查询时,亦多次表明与我们并不认识。在传媒报道出现「浻房」这件事后,我太太在八月三日的声明中已指出景捷公司会马上采取行动,收回该两单位,收回单位后会尽快清拆单位内违规建筑。她亦表示为释除公众的疑虑,她正与其他股东商讨,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而我其后回应传媒提问时,亦已多次指出,我太太透过海外公司持有的景捷公司的股份已全部售出。

  对於有评论指我在传媒报道事件后以「挤牙膏」的方式回应传媒。我希望藉这机会向大家解释当时的情况。在传媒最初报道事件后,我已即时向太太了解情况,因为我虽然曾经是景捷公司的董事,但这已是十五年前的事,而我虽然知道太太有份的公司有物业在大角咀和上海街,但对於有关的租务安排和详情,并不知悉。为了回应传媒提出的询问,我在那几天已尽量就我当时所得到的资料作出交代。其后传媒的部分查询,乃涉及景捷公司十多年前购入的物业的事情,我需要向景捷公司查询,以便厘清事实。而景捷公司亦要翻查资料,尤其是其中有些物业亦早已卖出,翻查资料需时,因此未能即时一次过立即作出交代。而对於我发出的其中一份声明要在近午夜才发出,也是因为翻查有关资料需时,当晚得到结果后又不想拖延,心急发出,才会发生。我在八月十日已就此事为传媒朋友在报道事件的工作上带来不便致以歉意。

  有评论指景捷公司在九十年代中购入物业时,即本人作为公司董事期间,已经涉嫌经营浻房。我希望大家明白,该公司当时购入的连同租约物业,当年的「分租单位」并非现时所谓的「浻房」,当年旧区里的「分租单位」多为板间房,分租户共用厨房、浴室等设施,这种分间形式和现时一些以砖或其他物料把单位分间成各自拥有独立所、甚至厨房的「浻房」并不相同。事实上,当时这些连同租约购入的物业,受当时的《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简称《租管条例》)监管,因此景捷公司在购入单位后必须继续续租予原租客。

  对於有传媒指景捷公司曾在出售一个旧楼单位时涉嫌避税或甚至逃税,据景捷的回覆,这是与事实不符的猜测。容许我在此引述我太太在八月三日发出的声明的相关内容:景捷发展有限公司收到的搬迁费和楼价,均有记入公司损益帐内向政府报税,并不存在避税或逃税行为。

  为了释除公众的疑虑,除了我太太已把她所持景捷公司股份全数售出外,我在八月发表声明时亦已明确承诺,我与太太在我任职发展局局长期间,除了自用目的外,会绝迹香港的物业市场。

  代主席,至於酒后驾驶,事情是这样的。十月二日是公众假期,早上我儿子的女朋友到我们家探望我们。中午,我们一起到马会大牌档午膳。我们点了啤酒一起饮,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才驾车离开,我有信心符合法例要求,并无醉驾。鉴於公众对有关报道的关注,我已在十月四日主动联络港岛交通部,希望警方跟进,并已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我盼望透过客观和专业的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地对事件进行调查,可消除公众对这件事的疑虑。由於事件已经交由警方调查,为免影响有关调查的进行,我不方便在此作进一步评论。

  我明白发展局局长这任命的重要性,我乐意接受议会、传媒和市民的监察,也明白市民大众对於政府问责官员的为人处事有一定的期望,我会提高警惕,谨言慎行,继续全心、全意、全力做好发展局局长的工作,报答大家的托付。



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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