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二十题:宠物火化及善终服务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高永文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宠物善终服务公司受顾客委托把其宠物遗体火化,但最终只是将该等遗体直接送往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辖下的动物尸体收集站(收集站),引起了爱护动物人士的关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宠物主人或相关机构(例如宠物诊所或善终服务公司)现时可循什么渠道处理宠物的遗体;

(二)过去三年,食环署的收集站合共收集了多少具动物尸体及其来源为何,并按动物种类列出分项数字;

(三)公众将宠物遗体送往食环署的收集站前,须采取什么处理程序及符合什么徖生要求;没有遵照该等程序或要求而将宠物遗体弃置在收集站的人士会否遭到任何惩处;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四)过去三年,当局或消费者委员会有否收到涉及宠物善终服务的投诉;若有,详情为何,以及如何作出跟进;及

(五)现行有什么法例规管宠物善终服务;若没有规管,当局会否考虑制订指引,或透过发牌作出规管;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现时,各有关政府部门可根据其权限,巡查宠物火化及善终服务处所,确定该处所有否违反相关法例及规定,包括《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和土地契约等。

  环境保护署负责处理在火化宠物尸体时排放黑烟或产生臭味的投诉,并会按《空气污染管制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如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收到涉及宠物尸体处理、异味、燃料贮存的投诉,会派员到有关处所进行调查,并会按需要援引《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采取执法行动。地政总署在接获涉及违反地契条款的投诉后,一般而言可就证明属实的个案,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包括向业权人发出警告信以及视乎情况把警告信於土地注册处注册(俗称「钉契」)。

  我现就议员提出的问题回覆如下:

(一)至(三)《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 第10条规定,任何人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不得将任何尸体或屠体,放置在或安排其被放置在任何街道或公众地方、任何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任何水道、溪涧、渠道、沟渠、水塘或香港水域、任何政府财产,但如获得公职人员同意,则不在此限。违例者最高罚款为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若宠物主人或相关机构将宠物尸体送交食环署处置,必须把宠物尸体用袋妥善包裹,然后送交食环署的垃圾收集站。宠物尸体会视为都市固体废物处理,由食环署承办商运往堆填区处置。堆填区有良好的工程设计可以防止地下水源及其他方面的污染。

  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截至十月底),食环署在各垃圾收集站合共收集36 365具动物尸体,其分项数字如下:

(a)狗只尸体             24 378 具
(b)猫只尸体             11 441 具
(c)其他动物尸体           546 具
(包括兔子、乌孁、仓鼠及蛇等)
食环署没有动物尸体来源的分项记录。

(四)由二○○九年至二○一二年(截至十月底),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於期内共接获两宗有关宠物殓葬服务的投诉,内容涉及处理宠物遗体的方式。消委会跟进后,其中一名投诉人撤回投诉,另一名要求把投诉记录在案。

(五)立法会於本年七月通过《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2012年第25号条例),当中订明商户如於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中应用虚假商品说明,即属犯罪。当局计划於明年实施该条例。

  《2012年商品说明(不良营商手法)(修订)条例》及现行法例(包括《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已足以规管宠物焚化炉运作及宠物善终服务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空气污染及公众徖生问题,政府不拟另行订立牌照制度。



2012年11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