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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行政会议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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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毓民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有一位行政会议成员经常在报章专栏发表批评民主派和反对派的文章,早前更在公开论坛发表针对学民思潮成员的言论;此外,行政长官在担任上届政府的行政会议召集人期间,不时发表与政府立场相左的言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该行政会议成员的上述文章和言论是否反映政府的立场及对个别社群的态度;如否,行政长官及政务司司长为何没有尽快澄清,以释除公众的疑虑;

(二)除了保密规定外,行政会议有没有订立指引或守则,以规范其成员的公开言论,以及行政长官或行政会议召集人会否公开训诫违反指引或守则的行政会议成员;如没有指引或守则,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有传媒指出,行政会议的地位已经虚化及弱化,政府会否考虑裁撤或重组行政会议,以节省行政资源和提升施政效率?


答覆:

主席:

  首先我要指出,行政会议的事宜,是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以及其辖下的行政会议秘书处负责。我本人亦是行政会议成员之一。就黄议员提出的问题,我代表行政长官办公室答覆如下:

(一)根据《基本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订附属法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作为行政长官的智囊和顾问,行政会议成员须遵守「保密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就提交行政会议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行政会议成员均有责任对议程和讨论内容保密,并对行政会议的决定集体负责和持守维护。

  行政会议成员均是对香港有承担、具才能和富经验的人士,在社会上担当其他不同的职分和责任。在不违反行政会议「保密制」和「集体负责制」原则的前提下,行政会议成员跟所有市民一样有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

(二)正如前述,只要不违反行政会议「保密制」和「集体负责制」原则,行政会议成员跟所有市民一样有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如果个别成员违反这些原则,行政长官会决定如何处理。行政长官可视乎情况采取适当行动,包括劝喻、警告、公开谴责、免除成员的职务或采取法律行动。

(三)行政会议是《基本法》所订明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最高层机构。其角色、组成、权力和职责均在《基本法》中清晰述明,具宪法上的地位,自回归以来一直发挥应有作用。《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政府不会改变行政会议的角色、组成、权力和职责。

  多谢主席。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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