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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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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的答覆:

问题:

  关於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的频道使用效益、未来发展及牌照审批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现时两个免费电视台其中一个的电视节目收视率长期处於低水平,当局最近有否评估现时的电视频道有否出现使用效益差劣的情况、这情况对免费电视的持续发展的影响,以及两个持牌机构有否力推动本土创作和节目多元化;若有,评估的结果为何,当局有何对策提高电视频道的使用效益,以及会否考虑收回有关的牌照或就部分频道作重新招标;若不会重新招标,原因为何;

(二)鉴於据报有一个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者表示,在民意一面倒支持引入新免费电视的情况下,政府长时间仍未完成审批,而该申请者已等候申请结果超过一千天的时间,当局可否列出过去有何项目的审批时间需时同样长;有否评估如此长的审批时间,对免费电视的未来发展造成什么影响,以及会否令投资者产生政府处事过分官僚和效率低的印象,以致影响投资者日后对香港的投资意欲及本港的竞争力;及

(三)有何机制确保电视牌照申请的审批过程不会涉及政治考虑和不受政治干预、避免审批当局对申请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及避免现有的持牌机构透过法律行动拖慢审批过程?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广播业界的发展,我们的广播政策也旨在促进本地广播业持续发展,鼓励业界公平竞争、投资及采用新科技,为市民提供高质素、多选择的电视节目。我们在二○○○年订立了《广播条例》(第562章)(条例),条例奉行技术中立的宗旨,按照电视节目服务的特性和普及程度而非传送方式作出规管,所有持牌机构可自由选择传送模式去提供电视服务。事实上,香港一直采用自由、宽松和有利竞争的规管模式,以促进广播业蓬勃发展,市民可经众多电视和电台频道,收看及收听多元化的节目。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香港是个多元化的社会,市民大众对电视节目的要求各有不同。电视节目的类型和质素,涉及取材、节目制作等多方面的配合,难有绝对客观标准以作厘定,而收视率亦并非评估电视节目的类型和质素的唯一指标。

  就电视节目类型而言,现时两间免费电视持牌机构必须按照牌照条款的规定,提供多元化的节目选择,以照顾不同人士的需要,当中包括播放一定数量的教育、资讯性节目,以及本地制作节目,并於黄金时间内播放香港电台节目。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接纳前广播事务管理局(前广管局)(即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前身)於二○一○年就亚洲电视及无帹电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进行中期检讨后提出的建议,要求两个免费电视台须遵守新增的节目规定,以回应公众对制作更多本地节目以及教育、资讯性节目和香港电台节目的诉求。

  此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上述中期检讨亦通过前广管局的建议,举办公众谘询活动,收集市民对两家电视台的节目质素及种类的意见。首次公众谘询活动已於二○一一年举行。前广管局透过不同渠道,邀请社会不同界别的组织或人士,就免费电视的节目质素及种类表达意见,共收到超过一百五十份意见书。此外,前广管局亦举办专题小组讨论会,邀请专业人士、关注团体代表,以及不同年龄组别公众人士参加,听取他们对两个免费电视台的节目质素的意见。两家免费电视台的代表亦出席有关的讨论,直接听取大众的意见。前广管局已将公众谘询中收集到的意见转交亚洲电视和无帹电视,而两家电视台均已就意见作出回应和跟进。

  上述公众谘询的活动将定期举行,让免费电视持牌机构能直接听取大众的意见。通讯局亦会继续监察持牌机构的表现,期望持牌机构在节目制作及订定节目策略时考虑公众的意见,令他们的广播服务更符合公众的期望和需要。至於有关撤销牌照事宜,条例已有条文和既定程序处理,现时没有证据显示有需要撤销任何现有的本地免费电视服务牌照。

(二)根据条例,通讯局须考虑就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提出的申请,并就该等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经考虑通讯局作出的建议后,可发出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而该牌照须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并在牌照上指明的条件所规限。前广管局早前已按照条例及既定程序,根据多项相关因素完成审核本地免费电视牌照的申请,并就三份申请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现正审慎处理有关建议,并会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决定后尽快公布结果。

  自订明现时广播牌照制度的条例於二○○○年颁布后,我们并无发出任何新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换言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考虑免费电视牌照申请所需的时间,在现行制度下至今并无先例可援。我们明白申请机构或公众希望尽早得知申请结果,但当局必须严格按照法例及程序处理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申请,当局有责任亦必须遵照所有规定审慎处理每宗申请。

(三)正如我多次在立法会会议上表示,通讯局发出的《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申请指南》已经清楚胪列了评核准则,包括财政上的稳健程度和在投资方面所作出的承担;管理及技术方面所具备的专门知识;节目的种类、数量和质素;技术可行性及服务质素;开展服务的速度;是否对市民造成最少不便;为本地广播业、观众及整体经济带来的利益;以及能否控制质素及遵守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有关牌照申请作出决定时,会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并以公众利益为依归。我较早前亦已向立法会解释过,当局一直按法例要求及既定程序,尽快且谨慎地处理前广管局提交的建议。我认为当局现时最恰当的做法,就是继续遵照这套既定机制,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理三宗申请。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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