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八题:学生服务车辆安全
***************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俊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学生家长向本人指出,学校私家小巴(俗称「保姆车」)超载问题严重,并对现行法例下,就确定车辆可运载的人数而言,每三名三岁或以上而身高不超过1.3米的学童可算作两名乘客的规定(「规定」)表达不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保姆车超载的投诉;政府如何处理该等投诉,以及有否加强执法和修订相关法例,以作改善;此外,学童在乘搭保姆车期间受伤的意外数字为何;

(二)有否评估目前保姆车数目是否不足以应付市场需求,以致保姆车服务短缺;若评估结果显示有此情况,原因为何,以及有否检讨保姆车服务短缺加上上述规定,有否导致保姆车普遍超载;如有检讨,结果为何;如否,会否立即检讨;

(三)鉴於有教育机构要求学生家长签署「介绍保姆车服务同意书」,当中订明为遵从运输署「指引」,校巴公司可能安排学生与同伴共用一个座位(即二人用一座位),当局有否评估该做法是否不符合规定;如有,评估的结果为何,以及如何跟进;如否,可否立即跟进;及

(四)有否研究将保姆车从上述规定所适用的车辆类别中剔除,以规限保姆车必须按一学童一座位方式营运;如有,研究结果为何;如否,有何政策及措施,确保以三名学童算作两名乘客方式运载学童的保姆车,必须依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A)第73(1AA)条的规定,装设高椅背、较紧贴小童体形及更有效吸收撞击力的座椅,为乘搭保姆车的学童提供适切保护?

答覆:

主席:

  一直以来,运输署非常关注学生服务车辆的运作情况,以确保学童在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为监察学生服务车辆的表现,运输署会主动派员前往各区学校,对这些提供学生服务的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视查,察看有否不依据客运营业证的情况,例如非法改装、超载、未有提供随车保母等。同时,该署亦会与警方保持联系,协调巡察工作。

  另一方面,若接获投诉个案,运输署会根据个案的资料,派员前往有关地点,实地巡查有关服务的营运情况及安排。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在视查过程中或调查后,发现学生服务车辆有违法或违反客运营业证条件的情况,运输署会按法例跟进。

  此外,就学生服务的运作,运输署一直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系,定期举行会议,向业界传达安全信息。该署亦在学年开始前向各教育机构及学生服务营办商发出信函、资料摘要和指引,提醒他们在提供和使用有关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包括学童在车上的安全守则、司机和保母应注意的事项、车辆应有的设施和服务批注等,而有关资料亦会上载教育局网站,以广宣传。

  就问题的四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运输署於过去三年共接获九宗有关学校私家小巴(俗称「保姆车」)超载的投诉--在二○一○年接获一宗,在二○一一年接获四宗及在二○一二年(截至九月三十日)接获四宗。其中於二○一○年及二○一一年共接获的五宗投诉已完成调查,当中四宗并无发现超载情况,余下一宗投诉经运输署进行研讯后证实投诉成立,并由运输署署长决定暂时吊销该客运营业证持证人名下两辆学校私家小巴的客运营业证一个月,有关罚则经已实施。至於在本学年开课后接获的四宗投诉,有关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根据现行法例,涉及非法改装、超载的行为可被处罚款$10,000及监禁六个月。而若涉及违反客运营业证的条件,经研讯后运输署署长可以取消、暂时吊销或更改有关持证人的客运营业证。我们认为现时的罚则经已有足够阻吓力。

  过去三年,学校私家小巴在接载学童往返学校途中发生涉及学童受伤的交通意外的数字如下─

年份  交通意外宗数  受伤学童数目
-------------------
2010    5        17
2011    8        32
2012    7        25
(截至九月三十日)

  这些意外均为轻微的交通意外,而所有有关学童只是轻微受伤。

(二)在现行规管架构下,学校私家小巴的营办商可因应需求及其经营状况,申请增加或调整其车辆数目。营办商只须向运输署提出申请,车辆安全一经确定符合规定便可提供服务。换言之,政府是按自由市场的供求情况作出配合。运输署的资料亦显示,学校私家小巴数目已由二○一一年底的1,259部增至目前的1,457部。由此可见,现有制度已有足够的灵活性配合市场供求,满足需要。

  根据运输署日常巡察所得,学校私家小巴超载的情况并不普遍;而若有超载个案,政府当局定当依法严加处理。

(三)我们曾经收过家长对於有学生服务车辆营办商建议「二人用一座位」的关注,已向投诉人清晰解释了这个安排并不符合有关的学童乘搭学生服务车辆的安全指引及《道路交通(交通控制)规例》(「《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3(1)条文的规定,即法例所容许的弹性计算方法「三名身高均不超过1.3米的三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算作两个成人」。运输署已发信提醒学生服务车辆营办商有关的法例要求,包括澄清上述的错误理解。

  运输署会继续密切监察学生服务车辆的运作,以确保符合相关法例及保障乘车学童的安全。

(四)目前《规例》第53(1)条容许所有车辆在计算载客数量时,三名身高均不超过1.3米的三岁或以上的儿童则可算作两个成人,这套弹性计算方法适用於所有车辆,包括用作提供学生服务的车辆。此外,《规例》第53(2)条也有规定,司机在运用有关法例运载乘客时,必须确定乘客是坐在一个构造适当并固定於该车辆车身的座位上。一般而言,儿童身形较成人细小,原设计供两名成人乘坐的座椅可以供三名儿童乘坐。

  有关法例并非香港独有,最少有十个海外地区也有采用类似的法例,包括英国、爱尔兰、澳洲、美国及新加坡等。例如:英国指明三名十四岁以下儿童可作两个成人计算;澳洲(除了澳洲首都领地)容许三名十二岁或以下的儿童在学生服务巴士上可计算为两个成人。至於香港,有关法例适用於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根据徖生署供社区诊所使用的儿童成长图表,香港的儿童普遍在约十一岁时,其身高已超越1.3米。由此可见,香港所采用的法例跟上述海外地区相比,大致相若或更为严谨。

  现时,任何於二○○九年五月一日或之后新登记的学生服务车辆,均须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内所订明对乘客座位的要求,包括提供保护式座椅及约束屏障。在执行方面,运输署会为每辆新的学生服务车辆进行车辆检验,确保符合该规例的规定,才容许学生服务车辆注册及登记。而所有学生服务车辆每年亦须通过车辆检验,确定并无违反有关保护式座椅及约束屏障的规定,才可以获得续牌。

  我们认为,现时相关的法例和措施已经足够保障乘车学童的安全,并无必要将学生服务车辆(包括学校私家小巴)从「三名儿童算作两名乘客」相关的《规例》中剔除。



2012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