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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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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昨日(十一月五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打击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九名非法劳工及五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曙光行动」於昨日早上九时至下午七时四十五分进行,在多区搜查了十一个目标地点,包括写字楼、酒楼、装修单位及街市等。行动中,共拘捕九名非法劳工及五名涉案雇主。被捕的九名非法劳工为四男五女,年龄由24至46岁,当中包括一名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女子及一名涉嫌使用及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的女子。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四男一女,年龄介乎20至62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亦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2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2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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