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十二题:有关「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的打击清洗黑钱措施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继昌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虽然本港於二○一二年四月制定《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第615章),收紧有关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法例,但巴塞尔管治研究院於今年年初把香港的清洗黑钱风险程度评估为中度,香港在144个国家及地区之中的清洗黑钱风险排名第八十六。此外,在防止利用房地产界清洗黑钱方面,当局自二○○○年以来只曾向地产代理商发出三份有关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通告。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在二○○八年七月发表的相互评核报告,在二○○三至二○○七年期间,地产代理只曾作出一次可疑交易举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八年以来,每年联合财富情报组接获多少宗可疑交易举报,当中有多少宗是由地产代理作出;

(二)自二○○○年以来,因没有遵守上述通告所载防止清洗黑钱的原则而遭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纪律委员会纪律处分的地产代理数目为何;

(三)政府将会采取何等措施以加强房地产界的识别客户程序、交易监察及举报制度,以打击利用房地产界清洗黑钱的活动;及

(四)政府会否研究是否适宜规定持有本港住宅物业的离岸工具在土地纪录披露其股东姓名/名称,藉以提高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答覆:

主席: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一直积极参与及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清洗黑钱的工作。香港建立了健全而且能与有关国际标准接轨的制度,透过立法、执法、监管金融机构、制定指引守则、宣传及教育、及国际合作等范畴打击清洗黑钱。有关制度行之有效,亦得到其他海外地区、国际组织及制定国际间打击清洗黑钱/反恐融资标准的相关机构(包括「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的正面评价。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负责统筹香港整体打击清洗黑钱/反恐融资的政策及推行特别组织的要求。保安局分担推行部分打击清洗黑钱/反恐融资的工作,其中包括特别组织就「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订定的相关要求,包括就「可疑交易报告」、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落实有效的措施打击清洗黑钱。地产代理属「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之一,因此有关的措施亦适用於地产代理业界。

  目前,地产代理必须呈报「可疑交易报告」,有关法例的规定与特别组织的要求一致。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地产代理)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为贩毒或犯罪得益,必须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披露有关资料或怀疑。

  除了上述的法例要求外,地产代理监管局於过去数年间共发出四份执业通告,要求业界采取预防清洗黑钱的措施,包括呈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尽职审查和备存纪录,及就实行有关措施提供指引,以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楼宇买卖清洗黑钱。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其他政策局,现答覆如下∶

(一)联合财富情报组自二○○八年收到的「可疑交易报告」及由地产代理呈报的「可疑交易报告」数字如下:

可疑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交易                   (截至九月)
报告
-------------------------

整体
数字 14,838  16,062  19,690  20,287  17,795

地产 2     1     0     2     21
代理

(二)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纪录,二○一○年有一名地产代理持牌人因违反有关反洗黑钱的通告,被地产代理监管局的纪律委员会纪律处分。

(三)正如上文指出,地产代理与社会上其他界别一样,必须遵守法例就呈报「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楼宇买卖进行清洗黑钱,地产代理监管局同时共发出四份执业通告,要求业界采取预防措施,打击清洗黑钱活动。

  为确保「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遵守特别组织就打击清洗黑钱的要求,保安局联同地产代理监管局及联合财富情报组在过去数年均一直合作,透过为地产代理举办培训讲座,加强业界对现时法例及执业通告内容的认知,及对楼宇买卖被利用作清洗黑钱的风险的警觉性。我们会继续与业界携手合作,协助「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更全面地履行特别组织有关的要求。

(四)香港拥有健全及可与有关国际标准接轨的打击清洗黑钱制度。我们亦会继续与有关界别合作,以符合特别组织就「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的要求。由於特别组织并没有就持有本地住宅物业的离岸工具需要在土地注册纪录中披露其股东姓名的要求,故此从符合特别组织要求的角度而言,我们没有计划研究有关建议。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3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