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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监管公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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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公营机构的管治问题,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审计署曾於二○○九年就平等机会委员会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的管治问题发表报告,有关的管制人员如何跟进和落实报告提出的改善建议,以防止该等机构不会「意见接受,态度照旧」;具体的工作和进展为何;

(二)当局会否修改各公营机构的监管安排,以确保政府有到位的监察权,并能协助公营机构改革其管治架构及管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就公营机构的长远定位和发展进行检讨,以加强它们的问责性;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当局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正如过往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的政府覆文所述,审计署及政府帐目委员会於二○○九年对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提出的共94项建议,除了一项有关平机会的行政措施正进行准备工作外,其他都已全部落实。

  政府当局会继续按照与平机会及公署签署的《行政安排备忘录》,透过定期举行工作进度检讨会议及审研定期提交的进度检讨报告,监察平机会及公署的运作及表现。

(二)历年来,政府因应实际需要,成立了不同类型的公营机构,为市民提供服务。公营机构的涵盖面广泛,当中包括法定及非法定机构,有政府提供全数或部分资金的,亦有一些机构是依赖其服务收费或按照有关法例收取的征款以提供营运资金。

  政府一向十分重视完善企业管治和良好的管理措施。加强公营机构的企业管治,有助於提高公营部门的整体效率及效益,这是政府加强公营部门管理的重要一环。一般而言,政府在尊重各公营机构须保持灵活运作和机构自主的同时,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该机构成立的目的及权限,按需要对其作出监管;至於详细安排,会由相关的决策局作出决定。

  就法定机构而言,成立有关机构的条例通常已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管其运作,而政府的监管方式一般包括:

(i)要求法定组织提交拟议的来年事务计划书和收支预算,供政府批核;
(ii)要求法定组织向政府提交年报、帐目报表和核数师报告;及/或
(iii)视乎法定组织的性质,当局可委派政府代表出任法定组织的当然成员或派员出席法定组织会议,及/或与法定组织举行定期会议,以了解其行政及营运情况。

  就那些接受政府拨款的公营机构而言,为协助各决策局局长及管制人员能更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责任,政府已於二○○八年颁布一份有关公营机构管治的指引,阐释公营机构管治架构的大原则。指引明确指出妥善的管治架构应包含三个要素,分别为:

(i)清晰的目标和优先事项;
(ii)清晰划分责任和职务;及
(iii)完善的内部监控及汇报和监察机制。

  就财务监管而言,政府已於二○○四年就资助机构的拨款发出指引,供决策局和管制人员参考。该指引列明受资助机构须拟备每年度的财政预算及向政府提交经审计帐目。指引亦列明在有需要时,政府应将有关机构纳入审计署的审核范围,以及与这些机构订立行政安排备忘录等文书,说明双方在管理及监管上的责任。在使用政府拨款时,有关机构亦须设立适当的成本控制及监察制度、遵行审慎的理财原则,确保公帑运用得宜及符合成本效益。这两份内部指引均会定期在政府内部传阅,以供参考。

  除此以外,效率促进组亦已於二○一○年出版《受资助机构企业管治指引》,为受资助机构的管治组织成员及高级行政人员提供协助。该指引旨在就受资助机构的企业管治,提供最佳范例,并透过指引的论述,使有关人员能够加深了解企业管治的原则、系统及最佳做法,从而加强受资助机构的管治水平。

  综观上述,政府已经采取措施,从各方面促进各公营机构的有效运作。由於个别公营机构的性质、职能各异,我们认为倘就公营机构的管治套用一套特定的准则,或以「一刀切」的形式修改政府对公营机构的监管安排,恐怕并不切实可行。我们相信现有制度已能发挥一定的制衡作用,各决策局会不时就公营机构的管治架构作个别检讨,配合社会的需要。

(三)在成立一个公营机构前,政府必先详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清楚厘定有关的机构须达到的目的及应赋予的权限。有关的决策局在该公营机构成立后会不时按需要,检讨其提供服务的成效,包括是否有效达到该机构成立的目的。正如上文所述,由於公营机构的涵盖面十分广泛,而其职能、权限及服务性质均有差异,因此我们认为为所有公营机构的长远定位和发展概括地进行综合检讨的做法,并不切实可行。政府理解市民对公营机构的期望,而各有关决策局将继续不时按需要检讨旗下的公营机构的表现、运作模式及长远发展定位,回应市民的诉求。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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