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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维持选民登记资料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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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多月来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在选民登记册上的登记(登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而在过去多个月内他们亦从未接获选举事务处要求他们核实选民资料的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十二个月,当局接获选民投诉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登记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在第(一)项的个案中,有关选民被撤销登记的原因为何;有否调查撤销登记的过程是否涉及政府部门的疏忽或行政错误;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会否改善现时的政策及安排,以免选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登记;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各项提问,现综合回覆如下:

  为回应公众及立法会议员有关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怀疑虚假选民登记住址的关注,当局在二○一一年底检讨现行选民登记制度及建议一系列的优化措施。其后选举事务处於本年一月起推行一系列的查核措施,并扩阔查核范围,以提高选民登记册资料的真确性。这些措施包括加强随机抽样查核、查核同一个登记住址有超过若干不同姓氏或选民人数的个案、与房屋署及房屋协会就住户记录进行资料核对、跟进退回选举事务处的选举信件,以及跟进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涉及怀疑虚假住址的投诉个案等。上述措施在实施前均有向立法会作出通报,并得到不少立法会议员的支持。

  据《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24(2)条,凡选举登记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纳,在现有的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的人,不再居於该登记册内在该人的姓名相对之处所记录的住址,而选举登记主任并不知道该人在香港的新的主要住址(如有的话),则该人无权凭借在现有的地方选区正式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而在任何其后的地方选区选民登记册内登记为选民。上述条例第28(2)条亦列明,选举登记主任如有合理理由而信纳最后向该主任呈报的住址,不再是该选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可从地方选区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将其姓名略去。

  如经执行或跟进上述查核措施,选举事务处获得的资料显示,有理由怀疑部分选民的登记住址可能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居所,选举事务处会根据相关选举管理委员会规例,在编制二○一二年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就这些怀疑个案作出合适的书面查讯,并以挂号邮递方式直接送交查讯的对象。

  据此,选举事务处在本年四月三十日前分批向相关约二十九万六千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截至五月底,选举事务处就发出的查讯信件接获约四万一千名选民的回覆,另外有约二万五千名选民向选举事务处要求更新住址资料,但余下受查讯约二十三万名选民则没有在法定限期前回覆选举事务处以确认或更新其登记住址。对於没有回覆查讯的个案,处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选民的登记住址已不是其唯一或主要住址。故此,选举事务处根据有关规例,将这些选民的姓名及主要住址,载入根据法例於本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遭剔除者名单内。

  为了呼吁选民及时更新住址,选举事务处在本年五月和六月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包括发放新闻稿、於电台播放宣传声带、在报章刊登广告、张贴宣传海报、透过电视台播放宣传短片,及於港铁车箱电子显示板及政府网页发放资讯等,并特别提醒公众查阅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的安排,多方呼吁已登记选民若其住址或其他登记资料需要更改,必须在六月二十九日的限期或之前通知选举事务处。同时,选举事务处根据相关规例,於六月十五日刊登公告,向公众告知临时选民登记册及遭剔除者名单可在六月十五日至六月二十九日期间,在选举登记主任的办事处及各民政事务处供公众查阅。不满被列入遭剔除者名单内的人士,可在六月二十九日前向选举登记主任递交申索通知书,提出他有权在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登记的申索。按相关规例提出的申索会转介予审裁官考虑并作出裁决,在获得审裁官的批准后,有关人士的姓名才会被纳入二○一二年七月公布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这安排亦经各大报章及媒体以新闻形式报道。

  除以上向全港市民作出的宣传和公告外,选举事务处於本年六月十四日特别再次向该二十三万名被纳入遭剔除者名单的人士发出提示信,提醒他们必须在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递交申索通知书或更新/确认登记住址。其中约有一万三千名被纳入遭剔除者名单的选民在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提出申索或更新/确认登记住址,在取得审裁官的批准后,他们的姓名和住址已被纳入和载列在二○一二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由於选举事务处於法定限期前,始终没有收到余下约二十一万七千名人士提出申索或更新/确认登记住址的书面通知,选举事务处根据相关选举法例,将他们的姓名及住址从正式选民登记册中删除。

  总括而言,选举事务处向有关选民作出书面查讯以确认他们是否仍在登记住址居住,以及最终将他们的姓名从选民登记册中删除,都是根据相关选举法例进行,而且除了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有关公告及将有关临时选民登记册/遭剔除者名单提供予公众查阅外,选举事务处亦透过不同渠道多次广泛呼吁及提醒有关人士作出回应或提出申索。

  为维持选民登记册内选民登记住址的准确性,选举事务处会在二○一三年继续推行查核措施,以确定记录在现有正式选民登记册的选民登记住址,仍是他们在本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除根据查核结果及按法例要求向有关选民发出查讯信件外,选举事务处亦会继续加强宣传措施,提醒受查讯的选民须在法定限期前向选举事务处更新/确认登记住址,以确保他们不会失去选民登记资格以及投票权。此外,选民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选举事务处热线2891 1001,查询他们的选民资格,或向选举事务处更新登记资料。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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