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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的主要立法修订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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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就成立独立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而需要对《保险公司条例》(第41章)提出的主要立法修订,展开为期三个月的谘询。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成立保监局以取代现有的政府部门保险业监理处,与金融监管机构在财政和运作上都独立於政府的国际做法看齐。」

  陈家强说∶「在上一次谘询期间,公众普遍支持成立保监局的建议。政府在二○一一年六月发表了谘询总结和成立保监局的详细建议。」

  「政府参考了保险公司、自律规管机构及保险中介人团体的意见,拟订了主要立法修订。主要立法修订综合了在二○一一年发表的详细建议及再三研究业界意见的成果。」

  他补充说:「今日展开的谘询,是香港保险业的规管架构与时并进及引进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的另一里程碑。这项进程可促进保险业稳健发展,并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佳的保障。」

  「我们期待收到主要立法修订的意见。视乎立法会及公众意见,我们的目标是在二○一三年向立法会提交《保险公司条例》修订草案,并在二○一五年成立保监局。」

  谘询文件胪列的主要立法修订,涵盖保监局的职能和管治架构;保险中介人的发牌制度;保监局的规管权力;银行保险中介活动的规管安排;上诉机制及制衡;财政机制;以及保险中介人的过渡安排。

  就保监局的管治架构,政府建议以法人团体的形式成立保监局。保监局董事局主要由非执行董事组成,他们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包括具备保险业知识的界别及其他专业界别。为增强保监局的独立性,政府不会寻求委任其代表为保监局董事会的成员。政府亦建议设立两个业界谘询委员会,分别就人寿保险业及非人寿保险业的事宜,向保监局董事局提供意见及作出建议。

  有关保险中介人发牌制度,政府建议立法修订以订明保险中介活动为「受规管活动」。只有获保监局发出牌照的人士可进行「受规管活动」。《保险公司条例》将会订明作为五类保险中介人牌照持有人的资格规定。五类持牌人为持牌保险代理商、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人、持牌业务代表(代理)、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申领保险中介人牌照的资格规定,是以三间自律规管机构现行批准注册的资格规定为蓝本。此外,政府建议每家获授权的保险公司、持牌保险代理商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均须委任负责人员推行内部管控制度及程序,以使有关人士遵从相关的法定操守规定。

  关於操守规管,政府建议在《保险公司条例》阐明持牌保险中介人操守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处理事务时须诚实及公平、应有的谨慎及尽责程度以及有需要披露所掌握的资料。违犯操守规定,保监局可采取纪律惩处,包括谴责、罚款、暂时撤销或吊销牌照。

  至於规管权力,保监局会获赋予巡查、调查及施加纪律惩处的权力,以规管获授权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人。为保障消费者,政府建议赋权予保监局在纪律聆讯未有决定前,若保监局认为基於保单持有人或公众的利益而有需要行动时,可暂时禁止保险中介人或负责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进行受规管活动。此权力是及时制止失当行为的措施,以阻止保险中介人或负责人员继续作出损害他人的行为。

  就银行保险中介活动的规管安排,政府建议赋权保监局,在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后,可把指定的职能转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以有效地规管银行保险中介活动。保监局可向金管局转授一般巡查、调查和以上所述的暂时禁止中介人进行活动的权力。保监局和金管局会透过签订谅解备忘录、联络会议、互相借调员工及联合巡查银行保险中介活动等措施,以确保规管一致性。

  有关上诉机制及制衡,政府建议设立一个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以处理就保监局(或金管局就银行保险中介人活动)的规管决定(包括纪律惩处决定)提出的上诉。可由审裁处覆核的规管决定将会载列在《保险公司条例》的一个附表内。此外,保监局须将每年的预算和机构计划提交财政司司长审批及须向立法会提交年报。一个独立的程序覆检委员会将会覆检有关规管机构运用规管权力的程序。保监局的运作亦受法定机构,如申诉专员公署和廉政公署监察。

  在财政安排上,保监局应自负盈亏,其收入将来自牌照费、向保险业公司及持牌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及从所有保单的保费中收取0.1%的征费。政府建议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规例订明费用水平及藉命令指明征费水平。正如在上一次谘询时建议有关规例和命令为附属法例,须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在保监局成立的首五年,保险中介人的牌照费将被豁免。再者,政府建议在《保险公司条例》订明保监局会在储备扣除折旧及所有准备金后,达至相等於24个月营运开支的水平,便须检讨征费水平。

  在过渡安排上,政府建议立法修订加入推定条文,规定在法定发牌制度实施后的三年内,现时已向自律规管机构有效注册的保险中介人及其负责人员,会被当作为已获保监局签发牌照。政府在谘询文件内,亦列出处理过渡期间事宜(例如保监局成立时,自律规管机构仍未完成处理的投诉及纪律个案)的取向。政府会继续与业界商讨过渡时期安排的细节。

  谘询文件可在(网址: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
iiakeylegislative.htm)下载,公众和业界人士可在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书邮寄: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特别职务组;或传真:2527 0292或电邮iia_consultation@fstb.gov.hk。



2012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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