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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警务处处长公务外访公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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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耀忠议员的提问的答覆:

问题:

  今年八月,警务处处长前往北京进行公事访问而事前没有公布。在传媒作出报道后,处长公开声称这是一贯做法。有传媒工作者指出,过往政府高级官员外访时,必会预先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及传媒的采访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评估处长的上述说法是否公然说谎;若评估属实,他会否遭受处分;若会,处分为何?

答覆:

主席:

  部门首长就外访作出公布的安排,一向由各部门按其工作性质、情况和需要自行决定。

  有关警务处处长(处长)的公务外访活动,警务处一般会在活动取得实质成果后才发放新闻稿。自现任处长在二○一一年一月上任以来,警务处曾就处长共十次的外访活动发放新闻稿,公布有关外访活动所取得的实质成果,例如警方与外地执法机关就打击跨境犯罪活动,和加强在训练及专业发展等方面的警务协作达成共识或合作协议,包括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协议书等。

  处长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至二十二日到访北京,发放新闻稿的安排亦与过往的一般做法相同,包括今年到访日本,去年到访柬埔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及澳洲,均是在访问取得成果后发放新闻稿。

  若传媒对警务处处长的公务活动有任何查询,可随时联络警察公共关系科。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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