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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本地船只投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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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强制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第548章,附属法例H)制订的《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公告》订明,每艘接载超过及不超过12名缴费乘客的本地船只,最低法律责任保额分别为港币500万元及100万元。另一方面,汽车的第三者风险的投保额规定为最少一亿元。本月一日发生39人罹难的海难后,有社会人士关注到当发生巨大海难时,船只的投保额是否足以理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会否检讨海上交通事故的风险,并把不同类别的船只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提高,以期为船只乘客提供较全面保障;如会,会考虑哪些因素,以及预计何时能提出新的最低法律责任保额?

答覆:

主席:

  现时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投保额)公告》所订定的保额只是最低法律责任的投保额,据理解,船东和船只经营者按其运作需要而投保高于法例要求的保额的情况甚为普遍。尽管如此,政府当局会因应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在南丫岛附近海面发生的撞船事故,就现时规管载客船只航行安全的措施进行检讨,当中包括有关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规定。

  正如我于十月十八日在本会关于撞船事件的休会辩论中发言表示,海事处将于十月二十六日召开「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会议,优先讨论十项涉及船只安全和监管等议题,其中包括提高强制第三者保险的保额,以加强对乘客的保障。并会成立专责工作小组展开检讨工作,小组成员将包括船只经营者和海事保险组织等相关代表,因应过去海上意外数字和理赔经验、现时实际情况等多项因素进行检讨。小组完成检讨后,会将建议提交政府考虑。政府重视提高保额的迫切性,一旦与业界达成共识,会尽快进行修例工作,届时希望得到本会的支持。



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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