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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条例》将於一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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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调解条例》将於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宪报今日(十月十九日)刊登了生效日期的公告。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今年六月订立的《调解条例》在不会影响调解程序的灵活性情况下,为调解服务提供了规管框架。该条例旨在提倡、鼓励和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令调解通讯得以保密。

  发言人说:「全球很多司法管辖区都越来越多使用调解,作为法庭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方法。《调解条例》将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解决争议中心的领导地位。」

  调解是一个有组织的程序。不偏不倚的调解员不会就争议作出判决,而是协助争议各方找出争议点、探求和拟定解决方案,并与各方沟通以寻求解决方法。

  调解通讯是保密的,除在该条例所列明的情况外,内容不可披露。《调解条例》在法律上确定了调解通讯的保密性及证据的可接纳性。条例亦统一了「调解」和「调停」的用词和中文对应词。

  《调解条例》的拟备工作是在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调解专责小组及其调解法例小组督导下完成。



2012年10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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