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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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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十月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2,800及1,5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旺角弥敦道一所旅馆的房间。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处所在案发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该旅馆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

  另外,牌照处人员今年三月巡查油麻地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并非所有客房的门上均贴上由旅馆业监督发出的宾馆标志,违反牌照条件第18项。因此,该旅馆牌照持有人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4)条。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2881 7498)、致电邮至hadlaenq@had.gov.hk,或於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传真号码:2504 5805)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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