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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资本规则修订将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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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银行业(资本)(修订)规则》将于星期五(十月十九日)刊宪,为二○一三年一月实施《巴塞尔协定三》第一阶段的规定,订立一套适用于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修订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定三》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二○一○年十二月发出的银行监管改革措施。新的《巴塞尔协定三》资本框架旨在提升银行资本基础的水平、质素及透明度,并扩大监管资本框架的风险涵盖范围。

  在断定监管资本基础的修订框架下,银行须维持三项以风险加权资产百分比计算的资本比率,包括不少于4.5%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不少于6%的一级资本比率(上述两项比率会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一月一日期间逐步提高),以及不少于8%的总资本比率(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实施)。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实施《巴塞尔协定三》的资本要求,将提升香港银行及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银行及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续表示∶「本地认可机构一般而言均资本充裕,截至二○一二年六月底,平均资本充足比率达15.9%,有良好的基础以符合新的标准。在实行《巴塞尔协定三》第一阶段的相关标准前,我们已广泛谘询银行业的意见,并会继续就稍后推出的《巴塞尔协定三》其他阶段的相关内容谘询业界。」

  立法会于二○一二年二月制定《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以提供法律框架,在香港实施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的《巴塞尔协定三》监管资本、流动性及披露标准。政府将于星期五(十月十九日)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以指定《2012年银行业(修订)条例》中,有关实施《巴塞尔协定三》新资本框架的条文的生效日期为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同时刊宪的包括对《银行业(指明多边发展银行)公告》作出的一项技术性修订,把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加入「多边发展银行」名单中。在现时的监管资本框架下,认可机构对名单中的多边发展银行的风险承担可享有优惠风险加权待遇。

  有关附属法例文件会于十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会议省览,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旨在使有关条文可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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